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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
Q/ZYG12.42—2010 QB
公司员工自驾车安全管理办法
2010-12-01发布2010-12-01实施 起草人/时间:罗伟雄/2010.11.2.审核人/时间:周哲云/2010.11.2批准人/时间:刘文德/2010.11.15.公司员工自驾车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公司员工自驾车的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明确责任、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应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自驾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2.1安全环保部
2.1.1 负责公司员工自驾车安全的归口管理。
2.1.2 负责公司员工自驾车出差或因公外出行驶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工伤申报和认定。
2.1.3 负责公司员工自驾车出差或因公外出的登记和备案。
2.2生产保卫部
2.2.1负责公司员工自驾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自驾车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购买人身、车辆等保险。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部门来现场察看。
3.2 员工因工作原因自驾车外出,当发生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保护现场,配合搞好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
3.3关于机动车辆伤害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办理。
3.3.1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可以申报工伤。
3.3.2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可以申报工伤。
3.3.3 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造成本人受伤的可以申报工伤。
3.3.4 公司员工自驾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A、酒后驾车发生安全事故而受到伤害的。
B、因驾车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造成伤亡的。
C、驾车自残或者自杀的。
3.3.5因私驾车,不在上下班途中的自驾车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的员工伤害不在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内。
3.4 公司员工因公自驾车外出规定如下:
3.4.1 除驻外人员外,公司员工自驾车外出办公事的行动范围一般规定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之内,中层管理人员直接报安环部备案,其他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的批准后报安环部备案。
3.4.2 除驻外人员外,公司员工自驾车外出办公事超出3.4.1规定范围的,须取得公司领导的同意并报安环部备案。
3.4.3 驻外人员自驾车办公事须经主官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备案。
3.4.4 没有进行备案的,公司不予认定出差或因公驾车外出。
3.5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为准。
3.6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报告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