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小论文_经济法选修课案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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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春盗车杀婴案

2011级经济学院金融数学班 卢晶 20110002000

4【摘要】现在的人们,无疑陷入了信仰缺失的危机,什么都不信,不信佛,不信上帝,不信因果报应,对什么都无所畏惧,做事也就毫无顾忌。试想,如果周喜军懂得佛教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含义,那他必然对生命充满敬畏,也许就不会对一个婴儿下此毒手;如果他信仰自己的祖先,也定不会做出偷车杀人如此对不起先祖的恶事„„诸如此类,在我们传统信仰中,有些封建迷信的糟粕应该被剔除,但关乎真善美的信仰一定要发扬光大,因为有了信仰,我们才有了前进的推力,才有了自律的准绳。本文通过对长春盗车杀婴案的分析唤醒大家的信仰,并希望诸如此类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关键词: 刑事案件盗窃故意杀人案情回顾现状分析盗车杀婴道德底线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构成要素

作案时间要素、作案空间要素、案件相关人要素、案件相关行为要素、案件相关物要素

3.基本特点

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二)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

1.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

种。

二、案情回顾

以下是长春盗车杀婴案的时间表:2013-03-04 07:20

长春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会处,吉AMM102越野车被盗,车内两个月大的婴儿随车失踪。

2013-03-04白天

吉林成立专案指挥部,长春市出动包括交警、巡警、特警在内的各警种近万名警力全城寻找,省公安厅指挥中心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布控、查找。长春、四平等地的数千私家车主、出租车司机都加入到寻找行列。

2013-03-04晚上

吉林省公安厅向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警方发出协查通报后,立即向公安部报告。公安部明确支持,必要时将动员其他省份协助工作,力争第一时间找到“304”案件随车丢失婴儿。

2013-03-05早上

经过公安机关昼夜奋战和全面摸排,多种侦查手段并用,广泛发动群众,3月5日早8时许,在四平地区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小学附近,发现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越野车,经确认,该车确系被盗车辆。车上未发现婴儿。

2013-03-05晚上

嫌犯自首,交代婴儿去向:已被其掐死埋于雪中。

2013-03-05 20:30

在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几十名记者仍在等待。据未获证实的信息称,犯罪嫌疑人将会被带至分局。孩子的两名亲属还不知道孩子的死讯,得知信息后痛哭起来。2013-03-05 20:

41孩子家属还在分局楼上,两名亲友称,他们未被允许见孩子父母。

2013-03-05 21:18

母亲发病入院

孩子家属被担架抬出公安局。家属称,孩子妈妈得知消息后,突发心脏病送院。2013-5-28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喜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50000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赔偿金)17098.5元。

三、长春盗车杀婴案探析

1.被告人周喜军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罚金的,5万罚款没有问题。但1.7万元的赔偿金只是被害人及家属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含有这部分赔偿,一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可以据此赔偿;另一个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赔偿金,不管多少,法院都会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愿意签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办法;如果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也会被驳回。”

2.按照中国宪法,一般盗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数量巨大的,可处十年徒刑;故意杀人的,可处20年以上、死缓,死刑等三种刑罚。另外宪法规定:有自首情节的,可减刑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周喜军属于双重犯罪,先盗窃,后杀人,而且对社会造成巨大影响,但周喜军有自首情节。所以,到底是该判死刑还是死缓,亦或者20年以上有期徒刑,各方有各方的说法,有的说是该判死刑,因为,他属于故意杀人,并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他的自首,是迫于警方和社会各界的压力,才自首的,不能认定其为自首,所以,应该判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条上写的‘可以’,就是说,即使有自首情节,法院也不一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轻减轻,要看其罪行。不从轻,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处死刑是合理的。

四、寻找措施,降低风险

1、父母和孩子

首先,父母带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让孩子一人独处,更不能让孩子一个人留在家里或者把孩子放在车子里。

其次,父母在带孩子时一定多注意周围的环境,不管是熟悉的环境还是不注意的环境,因为,你不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所以,带孩子情况下,要保持多一份警惕。

然后,父母有特殊情况,不能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第一选择是交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不到万不得已,不能把孩子交给直系亲属以外的人,现在这个社会,太复杂,人

性是你用肉眼无法辨别的。

最后,孩子就算在父母身边也要过段时间过问一下,不能让孩子长时间超出你的视线范围外,长时间不在视线内就会危险因素的存在。

2、民众自己

民众应该多学点法律方面的知识,一方面出了事,也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不会以讹传讹,跟风似的,不是别人说什么就什么,要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判断一件事的正确与否。

3、警察

我们国家警察应该多借鉴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在美国有一个叫:“安珀紧急通告”,当警方发出 “安珀紧急通告”的时候,警方会把一切案件有关的材料通告民众,民众就知道怎么回事了,就会自动的全民参与,那样可以缩短时间,降低不确定因素,有助于警方在可控范围内侦破案件,另外,在美国民众心里,安珀紧急通告已经是个常识!像英国、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都有类似于这样的“紧急通告”。

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为何不能建立这样的机制了。这次长春事件,虽然很短时间内,全民自动参与寻找孩子和罪犯,也有积极的效果,但是,民众都是在盲目的找,不知道怎么找,电话都打爆了,可就是没有起到什么效果,这反而会阻碍办案的进度,所以,一个好的机制存在,民众第一时间得到正确的指示方向,就会朝正确的方向去,而不是盲目到处乱找。也就避免了小皓博这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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