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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诉讼、仲裁、执行)
委托方(简称“甲方”):天津赛菲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方(简称“乙方”):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等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与完
成委托事务相关的原始文件,经乙方核实无误后留存复印件;甲方应当
如实向承办律师提供完整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律师工
作;甲方不应要求乙方从事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甲方如虚构事实,伪造证据,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依约所收的费用
概不退回。
第六条 乙方律师应认真完成受托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
有义务对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或隐私,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乙方委派的代理律师应就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授权范围,履
行代理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委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代理
职责时,乙方可另行委派律师接替履行代理职责。
第八条 甲方有权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
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的,非因
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
费的;
(3)甲方作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或自愿撤诉的;
(4)甲方作为被告,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撤诉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翻译费、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资料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第1项费用的收取方式: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方报销。
第2项费用的收取方式:
(1)只在本市办案的,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
(2)需到天津市以外省市办案的,乙方先向甲方预支、事后向甲
方报销。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后,乙方开始
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
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诉讼过程中,未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另行委托他人代理、单独撤诉、单独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擅自解除双方风险代理合同,视为乙方完成代理任务,甲方应按照诉讼文书确定的诉讼请求标的数
额和本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按应付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如有违反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
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通过乙方住所地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
料,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手机、E-MAIL、邮寄。需邮寄的,送达至合同尾部所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手机号码,应当通知对方。以下无正文
特别提示:甲方在签章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及含义。
委托方(签章):天津赛菲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方(签章):天津泰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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