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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义务教育法心得体会
王刚
教育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前景,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六十三条。《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是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诠释。亮点包括:
1、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2、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3、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分设重点与非重点班、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4、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相关责任人将要受罚;
5、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立法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的要求;
6、把保障校园安全写入法律;
7、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等。这些亮点都能说明新教育法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的。
《义务教育法》关于违法情形的描述也写得比较详细:关于“学校或教师违法”的有三条,其中第五十五条是指引性条款:
即凡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共设置了6种违法情形:
1、违反规定收费;
2、推销商品、服务谋取利益;
3、拒绝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4、分设重点与非重点班;
5、开除学生;
6、选用未经审查的教科书。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认识到《义务教育法》这些亮点充分说明新教育法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说明实施义务教育,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学校和教师都应负担起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为《义务教育法》它明确突出公益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三个基本性质。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就体现了公益性。
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在法律的修改中来。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作为教师,我深深感到作为教师的责任非常重大,面对农村教育的落后状况,我更感到义务教育任重道远,我要时刻用《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比如不能在班级学生、家长中乱收费,不能推荐学生、家长乱买教学辅助材料,让农村孩子真正享受到与城里孩子同等质素的、平等的教育。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