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经普”的“三个保障”_三经普个人先进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39: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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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经普”的“三个保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还未偃旗息鼓,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号角即将吹响。经济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阶段工作丝丝相连,环环相扣;每一项任务意义非凡,责任重大。为了上交一份圆满的普查答卷,笔者认为经济普查要做到三个方面的“保障”。

宣传保障。毛泽东等老一代革命家在战争年代以强有力的宣传攻势为先导,鼓舞了革命斗志,迫使敌人不战而降或节节败退;经济普查作为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宣传工作也必须先行。张贴标语口号、举办宣传晚会以及利用新闻媒体开辟普查专栏等,都是行之有效的传统宣传方式,除此之外,别忘了在普查表上做“文章”,即在普查登记表的左上方和背面印制有关的宣传内容(普查登记表的厚度不少于70克)。这里应区别两种情况: 一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有的设有专门的统计机构,有的配有专(兼)职统计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统计基础工作扎实,况且有相当一部分的统计人员近几年参加过类似大型普查,具有一定的普查经验。对他们的宣传主要侧重两点:第一,在普查表的左上方强调“义务”。设置有限的空间印制《统计法》或《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如“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第二,在不同的普查表背面印制相应的指标解释、表内表间的逻辑关系、审核要点,更便于普查人员的实际操作。二是对个体经营户。对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是前两次次经济普查的最大难点,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怕露底、怕税收。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但个体户有多少家自愿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的?最后还不是税务部门评估收入、分类定税,这种迫不得已的做法难免造成苦乐不均。国外纳税人排队交税,我们的环境不同;国内名星走穴,名义的慈善义演还照收出场费,为富不仁的人不带好头,也难怪辛苦忙碌的个体户有点自私的漏税想法。所以对个体户的宣传不能一味地强调“义务”,应讲求策略,注重做到两点:首先,在普查表左上方印制为被调查户保守商业秘密、不作税收征管依据等条款,最大限度地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如“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其次,在普查表背面印制《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阐述普查的目的、意义、范围,并表达出充分的感激之情。也就是说,既然经济普查是政府行为,我们作为直接操作者就应该把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带给广大被调查户,用真情、亲情赢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措施保障。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当时为鼓励超生人口如实申报,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文强调:不得以普查资料作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依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河南省又联合公安厅共同出台新措施:对于过去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口的孩子,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准许他们进行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一系列鼓励措施的出台,大大缓解了超生户的心理压力,对超生人口的如实申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口普查时超生户怕罚款,经济普查时个体户怕纳税,字面不同,意义相同,说到底还是掏钱的问题。你要千方百计探询他们心中的一大顾忌,他们会情愿吗?2002年我们对商品交易市场的60家商户调查时,一些个体商户别说填表,口头询问都不愿回答,白眼、尴尬„„让人形影自怜。河南省省级第二次经济普查试点中,极个别个体户撕毁普查表,甚至谩骂普查人员,其配合程度可想而知,所以相关的保障措施尤其重要。《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做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第二次经济普查的一些宣传材料也强调指出:这次普查的一些内容可能会涉及到您或贵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信息,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任何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都无权向任何非普查管理机构提供,不作为税收征管和行政性收费的依据。这和2000年人口普查多个部门共同制定鼓励措施相比,明显力度不够,提法不到位。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应参照人口普查的做法,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台鼓励措施,如近期不开展税收大检查,不作为补交税款的依据,为如实申报者上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向被调查户发放调查补助费、普查纪念品等,总之采取零活多样的方法和策略,引导、激励广大个体户积极配合完成普查任务。当然这期间要极力避免地方政策与普查政策矛盾、脱节的现象,维护国家普查机构的形象和权威。

经费保障。前两次的经济普查方案都曾指出: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为保障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做好普查经费的落实工作,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然而这里只规定了普查经费的筹措原则,各地应负担多少没有一个较为科学的量化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使普查经费的筹措困难重重,这也是目前我国地方普查经费筹措过程中亟待改革和完善的地方。

受地方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同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普查经费的“贫富”悬殊,经济落后地区、贫困地区筹集普查经费的难度相当大。有的县只好采取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消极怠工做法。同样是一项普查作,县(区)工作量处于“金字塔”的最底层,而经费悬在“金字塔”的最顶端。县(区)、省辖市、省三级 的普查经费逐级数倍递增,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每一次大型普查的经费都在千万元左右,纵然有大量刚性支出,哪一次普查结束没有相当数量的经费节余?即便有少量的节余,也会抵上一个县甚至数个县同一个普查的全部到帐资金。“再瘦的骆驼比马大”,为了支持和保障基层普查工作的健康开展,采取倾斜的办法对国家级贫困县、省级特困县给予经费补贴,或者依照辖区内普查对象的多少,从上而下逐级拨付普查经费等,都是对普查经费筹措的有益尝试和探索。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国家、省两级对市、县两级下拨了一定数量的经费补贴,对普查任务的高质量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同样可以借鉴。在目前财政制度的框架下,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按人头向战斗在普查第一线的普查员下拨补助费,应该也是切实可行的,这一方面会提高普查员的经济待遇,更重要的是极大调动普查人员的工作热情,对普查工作的整体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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