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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航乡2010年度出租房屋管理责任书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和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符数清、情况明,责任落实特制定本责任书。
1、辖区内住户或单位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租赁房屋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输暂住证,凭证出租人才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并报乡出租房屋管理站进行登记。
3、按照“谁出租房屋、谁负责”原则,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仍负治安连带责任,要经常询问租赁房屋使用情况,确保租房使用合法。
4、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承租人要遵纪守法,严禁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7、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若发现后不举报并变向另加收费的,以共同违法犯罪论处。
8、将承担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报务案。
9、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0、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波航乡出租房屋管理站负责人:
村委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