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思考_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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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思考

和县国土资源局朱文亮

(此文刊登在《中国土地学会2009年度学术会议入选论文集 》)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提高,不少农民在富足起来后,纷纷将手中闲置资金投入到房屋建设和改善自己原有居住环境中来,或批地建房,或拆旧重建,或扩建装修,农村建设领域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由于农村建设行为点多面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量有限,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在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新形式下,亟需进一步加强管理,如何完善探索农居民建房用地管理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实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是我们广大国土工作者思考的地方。

一、农村建房的基本情况

下面是对我国中部省份H县为例的农民建房的调查。资料数据显示,2008年H县共有农业人口562363人,农村居住建设用地面积为156830.1亩,人均占地186平方米,高于新农村建设人均120平方米55%。大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旧房(多数是土木、砖木结构)里,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而“娶媳妇、建新房”是农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农村村民建房是历代农民孜孜追求的心愿。仅以H县S镇为例,每年申请建房户约有500户左右,其中占用耕地建房约为300户,而符合条件被批准的约为建房总数的10%左右。预计今后每年约有3千户村民需要建房,更多的村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现已成为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工作之一。从总体上说由于我县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成效是明显的。但因历史遗留原因,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连年增加,加上近几年是城镇商业开发,工业园区兴起,道路等级提升,卫生饮用水的推广以及有线电视的普及等,农民对住房的要求和居住环境的改善日趋强烈,表现为两大特点,一是新建数量多,每年约有3000户建房;二是更新周期短,除了原有“斗子墙”房屋不断更新外,很多八十年代初建的简易二层楼房也进入翻建期。据了解,近年新建的农民建房,除县城和县工业园区拆迁农民有少数统一规划建房外,普遍存在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农村住房布局零乱,大量农民建房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无序状态,有的占 1

用农田建房,有的倚路建房,有的在水塘架空建房,更有甚者填占水体堵水系建房。农民建房的无序,造成自然村落的一小二散,无法形成集居,使得道路、给水、排水等整体配套难以形成,普遍存在路不硬,水不清现象,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电线乱拉,管道乱铺,“脏、乱、差”十分突出。“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的现象比较普遍,既影响了农村的形象,也阻碍了农民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近年来,政府十分重视解决农民居住问题,并通过实施“新农村建设”、“村村通”工程等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农民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一是违法占地严重。一些农民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误认为集体分给自己的责任田,想拿来种田就种田,想拿来建房就建房,谁也干涉不了。一些干部混淆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的区别,放任农民占地建私房。有的村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买卖承包地和集体土地建房。

二是土地浪费严重。近几年来,农民建新房的越来越多,很多农户都有两处或多处以上的宅基地或房屋。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建新房屋时不考虑实际的需要,建房往往选在公路旁,建在大田中,一味图大求宽,又不拆掉旧房。有些村庄整个旧房形成的老垸闲置着,又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建新房。农村宅基地面积普遍超标,宅基地非法交易有增无减,宝贵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使农村耕地逐年减少。

三是村庄布局散乱。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房子大小、高矮参差不齐,极为混乱。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流失,给节约、集约用地带来严峻的挑战,是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难题。

三、农村建房存在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客观地说,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究其原因来说,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生产生活观念上的原因,也有法制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从目前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耕地保护意识淡薄。按照国务院土地调控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但是各地方基层政府,尤其是一些乡镇、村主要负责人没有把握耕地保护的重要意义,片面的把此项工作理解成一般性的业务工作和部门工作。甚至有的镇、村把对农民占地建房特别是占耕地建房的收费看作是集体的“小金库”,完全脱离了县、乡财政预算管理,为了自身利益,乡镇、村二级默许甚至鼓励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在交通要道边占用耕地建房比比皆是,“空心村”、“村外村”现象越来越多,造成土地大量浪费。正是因为基层政府己收费同意,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制止违法建房时,农民抵触情绪相当大,从而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构成了严峻挑战。

(二)农民建房管理乏力。一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缺乏力度。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都对农民建房的法律管理作出了规定,但对违法的处理却因牵涉部门多,管理层次多而难以落实。二是部门执法管理乏力。县建设、土地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虽都设有相关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管理,但缺乏执法人员、执法经费,执法精力(尤其是乡镇无执法人员,其管理人员又大都另有中心工作任务),面多众多的农民建房管理明显力不从心。三是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乏力。或因重视发展当地经济、集镇基础设施而疏于农民建房管理,或因村民自治,农民自建而放松农民建房管理,或因当前实施的土地使用政策而无力进行农民建房管理。

(三)农民建房的法制意识淡薄。一是村民自身的原因。在建房问题上存在只顾自己,不顾整体:有的只图方便,路修到哪,房建到哪;有的只图自己享受,老宅不用,选取好的环境另建新宅等等。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占用农田,在自家承包田建房,把个好端端的成片农田弄得支离破碎;有的紧挨路边建房,使得今后道路拓宽、街道改造难上加难;有的压占水体建房,造成水系不畅直接影响农业排灌。至于厕所、猪圈等辅助设施建在沟塘旁边,更是比比皆是。二是村官自身的原因。多数是亲情人情大于乡情县情,现在村官三年一选。民选海选,正直管事的村官很难得票当选,这也片面助长了亲情、人情,放任村民建房自主。村民自治大于国家法制,有的村官片面认为自治就是自管,无视国家法律,无视上级部门审批。

(四)农民规划建房的扶持政策不够。一是现有法规对村庄规划用地的法律规定不够,没有明确的用地定位,新增用地预留比例,以及用地调整等。在一、二轮土地承包中,耕地承包殆尽,村庄规划的土地调整和使用面临法律难题,客观上加大了农民建房的随意性。二是政府的指导政策不够,缺乏村庄规划的研究和指导,缺乏村庄规划用地的政策扶持,缺乏村庄规划前期基础设施的投入,缺乏村庄规划典型引路的激励。

(五)村庄建设规划缺乏规范。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大都是在八十年代由村里自发进行的,每户占地多少由村里说了算。虽然后期提出中心村建设的想法,但由于用地指标和当地村民习惯等原因没有执行下去。

(六)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难。一是农村建设用地调剂难。因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导致农户承包的规划建设留用地、待置换用地调剂难。二是闲置宅基地流转难。由于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政策和措施,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难。三是空置住宅拆除难,“空心”村、“空壳屋”整治难。长期以来,“一户一宅”政策未执行到位,“一户多宅”现象普遍,空置住宅难拆除,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难。

(七)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无论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对村民占用集体土地都是无偿使用,加剧了村民超占面积建房的欲望。二是村庄建设规划缺乏法律地位。国家规定村庄建设每户占地不得突破160平方米,缺乏约束机制,目前规划体系在许多地方尚未建立。三是对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但有哪些“权”并没明确赋予,更没有赋予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当前农民盖住宅,突击建设没几天就可以封顶,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下达停工通知书,违法者不停工,土地管理部门一点办法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对农民违法建房不能罚款,只能拆除和恢复原状。等到走完法定程序,将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房子早盖好了,人也住进去了。且农民建住宅倾其多年积蓄,一旦拆除,便会激化矛盾,因此法院接到这样的申请强制执行案,往往是难执行而不了了之。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虽然规定可以查封施工设备,但在实际工作中作用不大,土地管理人员你前脚走,违法占用土地、违法占地建房他后脚又进行。

(八)建房审批难。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由农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组召开村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由行政村签署意见送到乡镇国土所,乡镇国土所现场勘察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再由乡镇政府审查后送到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从建房用地申请到审批,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条件严,程序繁,时间长。如在耕地上建房,因无用地指标县政府难审批,致使一些农民不愿按照要求办事。尽管目前对农民建房不准乱收费,实行零收费的政策,但建房不报批现象屡见不鲜,违法建房多有发生。

四、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建议

农民不靠国家投资,自己解决占农村人口90%的住房问题,应该说是有利农村稳定,有利三农发展,有利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的大好事,尽管点多面广、难以管理,但只要政府关心,领导用心,部门倾心,村民留心,好事就一定会办好。

(一)加强立法,完善制度。

1、有关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少而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只有第六十二条提出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也仅仅只有四条。国家应当加快对农民建房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立法工作;

2、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农民建房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房条件、土地使用政策、审批管理办法、优惠政策、处罚措施等,并结合管理制度的出台,加大宣传报道力度,组织人力对村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尤其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规违法建房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以起到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的震撼作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市(县)、乡(镇)和村三级对村庄建设和农民建房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乡(镇)、村民委员会包括村民小组的作用,在建设和管理上充分体现“乡镇引导、村民自治、法制规范、典型引路”的思路;

4、是建立和完善县、乡、村、村民小组农民建房管理体系,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执法管理巡查队伍,加大对农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以使农民建房依法有序进行,真正造福农民自己。

(二)认真做好村庄建设规划。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本着适度集聚、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村庄布点规划一是以人口集聚为原则,撤小村并大村,使人口向大的自然村和集镇转移,规划取消基础条件差、居住人口少的小居民点;二是以集约土地为出发点,充分利用丘陵山坡地、利用河湖边缘地、村庄空闲地等,布点规划或扩大建设新的自然村;三是适度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根据目前农村经济条件和现状,优先考虑在基础设施条件好、交通相对便利且空闲地较多的地块规划建设新村,以期较少的投入能较快地树立典型。四是要加大对中心村建设的力度。每年挤出一部分用地指标用于中心村建设。五是要建立一些推进和保障规划实施的配套措施。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以积极扶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通过这项工作的推进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地方各项建设;二是通过必要的土地小调整、小流转,为农村居民集中建房提供必需的土地空间。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当然,这项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集体成员同意,必备条件是要有完善的法人结构、公平的分配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措施。通过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第一,能够协调农村宅基地分

配不合理的矛盾。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农村宅基地按照占用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分配不合理的矛盾。第二,能够促进对土地的珍惜和合理利用。对于宅基地来说,可以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宅基地标准,独身子女算两人标准,超标准部分施行惩罚性收费。这样不仅可以对村民随意扩大宅基地范围,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现象起到遏制作用,同时,由于人口的多少直接于自身的利益分配有关,也可以对农村超计划生育现象起到遏制作用。第三,改善农村居住环境。集体组织可以将收取的有偿使用费用于村庄基础实施建设,来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第四,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一部分有闲置或者富余宅基地的村民,会出于经济利益的原因主动考虑将这部分宅基地流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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