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_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26: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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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由集团公司承建施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进行施工分包的,集团公司项目承包人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场经营部是集团公司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负责参与、监督、指导和检查各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工作,及时纠正、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专业工程分包行为,适时修订集团公司对专业工程分包的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授权对集团公司劳务作业分包 1的管理单位,负责参与、监督、指导和检查劳务作业分包工作,及时纠正、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劳务作业分包行为,按集团公司要求适时修订劳务分包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集团公司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分为两级:一级管理为集团公司管理,由市场经营部负责最终审核、备案;二级管理为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由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负责初级审核和实施。各级均应建立完善的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和档案,设专人负责。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的最终审核不能免除分公司或项目部对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六条进行施工分包的发包人(即项目承包人),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严禁与任何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应与大连市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未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不得与其它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分包合同约定条件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严禁再分包或转包。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服务于项目发包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履约担保。

第七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同时就所承包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直属项目部经理是分包工程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在签订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项目承包责任

状》,并对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的一切行为后果负全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签订分包合同。

第九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必须是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工资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发包人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分包合同还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十二条凡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必须使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内容填写准确、完善,字迹工整,可打印、或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保证份数足量;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留存正本审核备案。集团公司一般不接受其他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等合同性文件。特殊的、重要的工程分包合同须由集团公司部门以上会议讨论通过,方能签订。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备案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工程发包人承担。

第十三条分包工程施工队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选择,确定最佳分包方的原则是有经济实力、社会信誉良好、以前有合作经历,报价合理、工期短,施工方法科学、工艺先进,产品质量优良、安全有保障,能满足集团公司其他要求的等,有关选择方案、评比办法报集团公司批准;如本系统子公司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对不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分包队伍,集团公司有否决的权力,并对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得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分包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规定不得进行分包的工程项目;

3、未经调查核实,或有证据证明拟选择的分包方无能力完成分包工程的;

4、其他带有欺诈、恶意套用资金等不良行为的;

5、与有关部门公布的和本企业规定的不合格分包方进行分包合作的;

6、其他符合集团公司限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单位和责任人,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单位罚款不低于5000元、个人罚款不低于1000元,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若无法纠正并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集团公司将对其处以不低于造成损失金额五倍的罚款,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同此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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