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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运 合 同
立约人:
甲方:
乙方:潍坊滨海开发区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诚信、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其人员达成以下合意。
第一条承运范围:甲方位于临港化工园区
第二条承运线路及方式
(一)路线:起点:终点:
(二)线路变更:因道路状况及其它原因,使所承运线路无法通行或通行不利时,应变更线路。所变更路线应达到方便、快捷之目的。
(三)承运方式:
上午:前将工人送到厂内(终点),从厂内将工人送到宿舍(起点)。下午:前将工人送到厂内(终点),从厂内将工人送到宿舍(起点)。晚上:前将工人送到厂内(终点),从厂内将工人送到宿舍(起点)。
第三条乘车人员:甲方职工共计人。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为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做到:
(一)甲方
1、甲方保证正常用车,不得随意停运。授权本厂生产调度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全权处理生产用车诸项事务,下达调派车指令。
2、为乙方提供指定专门人员的通讯录。
(二)乙方
1、因交通事故、车况等原因,造成中途停车导致乘车人员不能正常到达目的地的,要及时、迅速自行解决换乘车辆。
2、无论自然环境状况如何,不得以此为原因停止或延误生产用车的发运,下列情况除外:
1)自然环境状况,恶劣到足以使相关地区、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
影响时;
2)经双方协商一致时;
3)甲方要求时;
4)政府颁布命令,进入非常时。
3、双方无论发生任何争议和纠纷,在协商未果及达成新的协议之前,保证生产用车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安全责任
为保障乙方车辆安全、顺利运行和甲方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双方应当做到:
(一)甲方
1、教育、指导乘车人员统一、文明、有序乘车、爱护车上设施,尊重驾驶人员。
2、因乘车人员原因使车上设施毁坏的,令其赔偿。
3、因乘车人员原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行、延误时间,对其处罚。
(二)乙方
1、选派的驾驶人员具有熟练驾驶经验,并持有效从业资格证。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乘车人员安全。在承运过程中造成乘车人员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在厂区内运行时,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造成毁坏的,赔偿损失。
4、承担第三人对乘车人员造成的伤亡。不得以无过错而免责。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伤亡是由乘车人员故意造成的;2)伤亡是由乘车人员重大过失造成的;3)伤亡是由乘车人员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4)乘车人员违法、犯罪造成的伤亡;5)乘车人员违反安全乘车规定而造成的伤亡。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迟延支付款项的,每迟延一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二)乙方每延误一次用车,扣除二天的费用。
(三)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全部和部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四)甲方不得随意停运(法定节假日除外),所停运天数的费用按营运价付给乙 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停运的,互不追究责任。
(五)任何一方违约的赔、罚款在结算报酬费用时增加或扣除。
第七条合同期限
二OO九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八条报酬
甲方付给乙方承运报酬按每天每车次元。甲方必须在次月的10日前支付上月的报酬。
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如石油价格的调整),使运营成本大幅上升或下降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运费用进行调整。
第九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期内,任何一方因合并、分立、重组及其它原因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合同解除:本合同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单方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二OO九年月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潍坊滨海开发区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法人:
签订日期:200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