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成房发_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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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取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成房发〔2008〕14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的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的通知》(成房发〔2007〕101号)作出相应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的内容修改为:“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删去附件2“告知承诺书”的第四条第五款。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房发[2004]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物业服务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资质变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证;企业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企业申报二级资质变更和申报一级资质核定、变更的,按《办法》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物业服务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daodoc.com/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三)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申请暂定三级资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验资证明(复印件一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6、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报表(原件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签订的全部所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6、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附件(1))(原件一份);

7、物业服务业绩材料(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创优评定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情况等)。

(五)企业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房产管理部门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实地核查,提出实查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发证。

(六)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或受聘提供环卫维护、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建筑区划,不计物业服务建筑面积。物业类型、建筑面积以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记载的为准。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七)《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是指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程、管理、经济、财务专业。

(八)《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中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在成都市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进入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

(九)《办法》中专业人员的专职认定依据,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持有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十)《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劳动合同,是指专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相关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十一)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实物资本,具体参照《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成物协〔2007〕22号)执行。

(十二)市房产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派员与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等共同组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予以实地核查时,应对专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企业实物资本配置等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由暂定三级申请核定三级资质未获批准的,可重新申请核定暂定三级资质。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

(一)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将申报材料交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房产管理窗口,并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daodoc.com/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

(二)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

(一)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应将备案结果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备案后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发生有关变更后重新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应通过“成都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daodoc.com/innerestate)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在本市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跨注册地在本市其他区(市)县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报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聘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5、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

(一)对申报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申报资料应当与其按规定建立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用信息一致;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

(二)已取得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用管理办法》(成房房政[2006]57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所聘物业服务人员、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因故解除与该企业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原资质审批机关备案,并修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用信息,以确保其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

六、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聘请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的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意见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本意见实施以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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