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126 张囡 律师解答_律师在线解答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38: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900126 张囡 律师解答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律师在线解答”。

1、北京欧阳女士问:我丈夫今年逝世,但是他生前背着我在外面搞女人,还生下一子,他今年9岁了,请问非婚生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您好,非婚生子女是有继承权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所以非婚生子女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上海上官先生问:我从小被亲生父母遗弃,被养父母合法抚养,今亲生父母生活困难,来找我要赡养费,请问,我对亲生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吗?

律师解答:亲生父母遗弃,犯遗弃罪。遗弃时刻起,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抚养与被扶养关系中断。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亲生父母对子女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因此,您没有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3、重庆皇甫女士问:我和我先生结婚后,婚姻关系很不好,经常吵架,我们协议离婚,但是我们有一子一女,儿子8岁,女儿11岁。我们离婚后,孩子归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分配?

律师回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您8岁的儿子可以由法院考虑相关条件作出判决,对于您的女儿,她有权决定追随父方或者母方,您或您的先生可以带孩子去法院做个公证,证明孩子愿意跟谁。

4、厦门诸葛先生问:我无意间拾得我一个朋友的摩托车,然后打电话通知朋友来取,当晚我就把车放在楼下没想到会丢,结果第二天朋友来取车时发现摩托车又不见了。朋友因此让我偿还摩托车,请问我必须偿还吗?

律师回答:您是为了朋友的利益替他看管摩托车,您和朋友之间没有约定义务,因此是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只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承担责任。您朋友的摩托车的丢失并不因为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因此,您不必承担丢失摩托车的责任。

5、台湾西门先生问:我由于工作需要,在市中心租了个并且签有租赁合同,还有半个月就到期了,本打算续房费,但是出租人这几天跟我说他要卖房子,短期我没办法找到合适的房子,出租人说合同到期就赶我出去,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该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无效。所以,就算您的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也不能强制您搬出,有必要您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6、湖南令狐女士问:男方提出离婚,大女儿4岁,小女儿6个半月,男方说要把小女儿给女方,女方却没经济能力养,男方却不给抚养费,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首先明确的是,《婚姻法》34条规定,女子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你小女儿才六个月,男方提出是违法的。而且你们一人一个孩子,如果你没有经济能力,而男方经济条件稍好的情况下,你可以向他要孩子的奶粉钱、抚养费、教育费等等,一直到十八岁。当然,依法对方抚养另外一个女儿,也有权向你索要相当的费用。如果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支持女方多一些。

7、山西独孤女士问:我和丈夫、女儿租了一套房子,租赁合同中我丈夫为承租人。去年,我丈夫遇车祸不幸亡故,本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但房东却以承租人已死亡为由,要和我们解除租赁合同,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有必要的话,您可以向法院起诉。

8、新疆公孙先生问:我由于急于寻找落脚处,明知是一所危漏房屋,还和一个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现在这个房屋有倒塌的危险,请问我能不能和他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所以,您是可以和他解除合同的。

9、河南司马先生问:我妻子有一件珍贵的古董送给了她一个很要好的朋友,事后她们发生了冲突,我的妻子被殴打成植物人,距今2个月了,请问那件古董能不能要回来?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所以您是可以要回来的。

10、四川司徒小姐问:我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定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我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颖,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的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的两块木料,按原定样式做好了衣柜。请问,我可不可以要求家具厂对我进行赔偿?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做工人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不能视为是违约,因此您无须支付违约金,也不必支付全部报酬。

张囡9011110128

下载900126 张囡 律师解答word格式文档
下载900126 张囡 律师解答.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