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旗检察院侦监科争创青年维权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检察院侦监科”。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参选包头市级“青少年维权岗”申报材料
近年来,达茂旗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积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青少年维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近年来,我院党组非常重视青少年犯罪案件,2006年,我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检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审查逮捕列为青少年犯罪维权工作的第一站,制定了《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章程》及《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实施细则》,将青少年犯罪的侦查监督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要求侦查监督科在日常的审查逮捕工作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和党的相关刑事司法政策,明确未成年人捕与不捕的适用范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结合职能,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坚持对青少年犯罪案件慎 1 用逮捕,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对未成年人依法放宽不捕的条件,扩大不捕的适用范围,注重法律条文在司法中的可操作性,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创造稳定和谐社会结合起来,真正把青少年维权工作作为审查逮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把青少年维权工作做到实处 我院侦查监督部门抽调专人成立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由有经验的掌握青少年心理的主办检察官和女检察人员组成,制定了相关制度,并将0472—8425201设立“青少年维权”热线、“青少年维权岗”信箱,随时与青少年进行心灵沟通,及时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为他们指点人生。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突出以审查批捕为重点,注重向前延伸,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措施。在审查批捕阶段推行风险评估制度,为保证符合监护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平等适用非羁押措施,建立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并前置到公安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建立观护帮教衔接制度,实行非羁押措施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少捕慎捕”理念,建立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羁押措施风险跟踪评估机制,明确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对象条件、工作流程等,对非羁押措施实施各阶段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并为审查起诉工作提供客观依据。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着重审查未成年人的年龄,分析犯罪的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并拟订详细的讯问提纲,在讯问时,注重讯问场合的选择,尽量不使用械具,讯问的语气平缓,允许其监护人在场,创造一种没有心理压力的环境,在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讲清其犯罪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有针对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讯问时,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对犯罪所作的无罪辩解,同时搜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监护和帮教条件,了解其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犯罪原因及悔罪表现。日常工作中,积极与我院监所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人同监舍在押人犯情况,防止二次交叉感染。
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有力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宽大,净化其心灵,促其悔过自新。
三、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体现政策、宽严相济
1、“打击”与“保护”并重,在办案中维权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建议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从轻处理。
2006年5月本旗百灵庙镇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多次组织杜某等数名未成年在校学生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我科办案人员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杜某等三人盗窃数额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参与两次作案,但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于是建议公安机关对杜某等三人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不按犯罪处理。在对杜某等三人作定期回访时,了解到三人在校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2、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跟踪监督,维护其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案件久拖不决会影响其身心健康。侦查监督科在侦查环节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目标是否准确,收集固定证据是否及时,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涉案情节较轻的,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2006年11月我科办理青少年班某等三人盗窃案时,办案人员想方设法帮助他们查找犯罪原因,避免他们再次失足。在对从犯张某不予批准逮捕前,办案人员剖析到张某犯罪的深层原因是与父母缺乏交流,从而产生代沟,加上青少年的叛逆、好奇心理,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办案人员据此进行说服教育,张某在看守所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而他的父母也反思了自己的教育方法,表示今后一定多与孩子沟通,改进教育方法。
定期与本院公诉部门、监所部门联系对已批捕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及法院判决情况进行了解,如发现法院对未成年人案件判决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向公诉科提出建议,对案件进行监督。了解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的羁押及改造情况。
3、严格审查责任年龄,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责任年龄是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的分界,对青少年犯罪及其责任而言非常重要。审查批捕工作中对于14岁、16岁、18岁几个法定边缘年龄十分重视。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提供原始责任年龄证明,对证据有疑义的要走访户籍单位或街坊邻里做深入调查,直到彻底查清为止,坚决不在责任年龄上出任何问题。为此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特别注重对年龄问题的审查,防止错案的发生。
2009年我科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盗窃一案,因该案盗窃数额巨大,且犯罪嫌疑人均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院领导十分重视,案件受理前侦查监督科干警适时介入该案,了解案情。在案件受理后,分管检察长审阅并承办案件,同时邀请公诉科适时介入,参与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提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出自己未满16周岁,户口簿上登记有误。出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办案人员找到刘某某的母亲询问刘某某的年龄,其母亲向办案人员提供某某出生证等相关材料。
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3年12月6日,在上户口时错误登记为1992年2月2日,根据刘某某母亲提供的出生证等相关材料达茂旗派出所出具了更正其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综合相关材料认定刘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犯罪活动 针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通过对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分析、总结,我们深感预防青少年犯罪任重而道远。我院近年来非常注重同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社区和青少年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多次与以上部门进行座谈,在座谈过程中,共同探讨关于近年来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寻找问题的根源,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法,并多次开展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项整治行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专题维权行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并与以上部门联手开展社区矫正、帮助改善家庭关系、积极引导就业等,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关心青少年的学习、成长,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近年来,积极与团旗委、教育局,各所中小学校联系,从2009年开始我院干警担任百灵庙二中、蒙古族学校法制副校长。利用学校的课外教育活动,多次举办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讲座,以案说法从而更加注重宣传的实效性。在每年的共青团活动中积极参加旗团委组织的青少年维权专题活动。通过专题活动设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展板和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加大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力度。以案释法、以理触情、以法明理,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阐述对社会的危害性,引导学生以积极向上乐观的生活态度顺利渡过青春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爱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使他们在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成为祖国的有用人才。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建立帮教体系,通过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和深入看守所等,对一时失足的青少年犯进行长期的帮教回访,促其真正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早日悔过自新,开始新的人生。多年来,我院维权岗经过多方努力和协调,先后帮助多名重新走上社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宾馆、浴池、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就业,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回访,促膝谈心,促使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
达茂旗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科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