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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运用校方责任保险处理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的通知
云教体〔2011〕25号
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我省自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公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至2009年已实现全省公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统一保费、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的“三统一”目标。该工作的实施为转移学校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学校人财物的流动及社会治安的影响,学校安全仍面临着新的挑战,学校安全工作显得十分复杂和艰巨。据统计,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报案电话、咨询电话、理赔率、赔付额均呈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做好校园事故风险防范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和专业技术优势,切实做好校园事故风险防范、化解转移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一)推行校方责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进行风险管理和事故控制的有效手段,是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利益。各地各学校要积极参与校
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安全管理服务体系之中,加快我省教育事业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学校要把学生的安全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提高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可以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地增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校方责任保险又能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促进学校及社会稳定。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1年,自每年9月1日00:00起至次年8月31日24:00止。
(二)投保范围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其他学校和幼儿园应按照《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投保。
(三)责任范围
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
(四)保费标准和赔偿限额
1.中小学、幼儿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教学校)
(1)保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
(2)赔偿限额: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金额为准。
2.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专)
(1)保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8元。
(2)赔偿限额: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金额为准。
(五)保费来源及支付方式
1.公办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保费从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列支。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
2.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保费由学校举办者自筹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给学生。建议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以县为单位集中支付,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学生保费以校为单位支付。
三、校方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服务内容
(一)协助学校鉴别和衡量自身存在的风险,并向学校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办法,降低出险的机会或使风险得以合理的转移。
(二)代学校学生办理投保手续,并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进行审核,以确保学校学生的利益。
(三)接受学校风险事故报案及咨询,就所发生的风险事故和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并给予专业的处理建议。
(四)若学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经纪服务机构代学校办理索赔、协助学校收集整理索赔所需材料、代学校与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协商,追踪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代学校向保险公司争取合理的保险赔偿金。
(五)建立健全省、市、县、学校四级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网络,组织机构明确、人员配备到位,保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六)开展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培训工作,使教育部门相关人员获得风险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七)编发《云南省教育风险管理期刊》,为参与校方责任保险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学校广大师生提供有效的帮助和借鉴,了解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增强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学校及学生防范风险、转移风险的能力。
(八)根据全省中小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情况,定期进行教育风险形势分析,并向云南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教育风险管理工作及学校安全状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普遍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各地各学校要对教学设备、设施、校车、场所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排查。加强学校在体育课、实验课、春(秋)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容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环节加强管理,排除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并对各类活动管理环节进行风险分析,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分管领导和部门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中,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全面进行风险防范管理培训。各地要开展风险防范管理培训,特别是要对班主任、体育教师、实验室教师以及其他关键岗位的教职工进行重点培训,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演练,切实加强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安全事故处理水平。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同时按程序及时向保险经纪服务机构报案,并作好索赔资料收集工作,以便保险经纪服务机构顺利进行索赔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校园风险管理机制,全面构建风险防范管理服务体系。校园事故风险防范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形势严峻,各地要加强监督管理,同保险经纪服务机构建立数据共享、信息沟通制度。积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防范教育、风险管理培训、风险转移等工作,促进教育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建立科学管理措施,构建平安和谐校园。
附件: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监管力度,现根据各厅局人事变动的情况,对有关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作适当调整,名单如下:
组
长:罗崇敏
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罗嘉福
省教育厅副厅长
刘德强
省财政厅副厅长
余祖典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基建处、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负责人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成员如下: 主
任:董一凡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副主任:程
彪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郭春慧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副处长
彭
博
中国保监会云南监管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处长助理
成员:魏熙晶
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干部
省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