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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的教职工注意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
重庆市铜梁二中文德才
摘要教职工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教职工对学生的保护主观上应当具有严父慈母般的爱心,客观上应当对学生具有合理而谨慎的相当注意义务,即普通人应注意的义务和“合格”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所特有的注意义务。特别注意上课期间教师的注意义务,体育课、实验课上的注意义务,学生自习课期间教师的注意义务,课余时间教职工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和学生疾病事故中教师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教师注意义务
未成年学生的安全工作成了社会关注、家长关心、学校担心的重大问题,学校及教职工也深感学生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教育部相继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学生安全工作向学校及教职工提出了明确的职责义务和要求。增强教职工对注意义务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师的安全法律意识,明确教职工的安全注意义务范围,消除一些教职工的模糊认识和侥幸心理,是保障学生安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的前提,也是提高学校安全工作质量,构建校园和谐的关键。如何理解教职工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职责的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和负有哪些注意义务,本文试图作粗浅的探讨。
注意义务是一个法律概念,教职工的注意义务是指教职工在从事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通过必须具备的洞察力、判断力、处置能力和责任心等职业素质,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补救安全后果的职业责任。根据法规的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对在校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义务。因而简单地说,教职工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违反此职责义务的表现往往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对危及学生安全的行为不施教育、管理、保护,也就是表现为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的安全漠不关心。面对学生即将或 1
已经发生的突发伤害事故事实,如果有的教师以不是自已任课班级的学生可管可不管,不是自已的上班时间可以不管,不是自已的岗位不该自己管,自己是学校的职员或工人没有具备管理能力不会管等理由推诿责任,对应当发现或能够发现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见禁带物品不收缴,见危险行为不制止,见伤病学生不救助,采取淡漠态度的不作为方式,放任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扩大,这是没有履行的教职工注意义务,也是一种勿容置疑的过错,因为它发生在特定的校园而不是大街,是特定的教职工面对校园内特定的学生群体。过错实际上是行为人违反了某种民事义务的一种行为,而此种过错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是说行为人应当像一个有理性的人那样采取各种具体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义务的性质,应当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种很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和普通人的注意。教职工对学生的保护主观上应当具有“严父慈母”般的爱心,客观上应当对学生具有合理而谨慎的相当注意义务。对此,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一般来讲,可以以一个“谨慎”的家长在照顾、看管自己的孩子时,对此类行为的危险性能否预见和注意,以及会如何去做,作为基本的标准,即普通人应注意的标准。这种“合理而谨慎的相当注意义务”既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学校工作人员在某一方面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又是学校工作人员确有能力履行并且一般学校都履行了的注意义务,如学校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教育警戒义务、秩序管理义务、学生宿舍夜巡值班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救助义务等等。对于学生在课间休息、用餐时间、上学放学期间、深夜就寝等时段,在厕所、梯间、楼道、屋后等其它隐蔽之处,故意规避教职工而发生翻越围墙和打架斗殴等冲突事件,教师即使通过“合理而谨慎的相当注意义务”也不能发现和制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承担注意义务和过错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和合理性”,教师不应承担责任。可是,一旦有学生前来反映情况或者教职工能够听见学生吵闹、看见具有冲突的苗头迹象等学校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学校人员因为疏忽大意未予警觉或者轻信判断不会出事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事态发生,或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保护学生、救助伤员、报警报医、通知家长等防止后果扩大的补救措施,则学校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其次,学校工作人员的职业注意义务水平要求其不但要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且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这个行为标准比一般的过失责任标准要求高,它不仅要求以一个‘谨慎’的专业人员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为标准,而且还要求以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通常的和习惯的行为为标准。当然,尽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高,但这种注意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要达到“合格”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所特有的注意义务水平,教职工必须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教育、管理、保护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这不仅是社会、家长的愿望,也是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职工的职业水平要求,更是教职工自身应具备的专业基本素养。这种专业素质的高低与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关系十分密切。实践证明,优秀教师的专业素养越强,其注意水平就越高,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也更融洽,教育教学的效果也就越好,而学生特别是后进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引发的突发事件也相对越少。这种合格的专业注意义务水平对班主任的职责要求更高,其主要体现在:班主任的工作责任心和安全防范意识更强,善于了解学生个性心理并对学生异常心理状态有高度的敏锐性,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并随时与学生家长能够保持畅通的联系,教育后进生注重科学方法和积极效果,能够多渠道全方位的知悉和消除班级的不安全隐患,能够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对学生突发事件有临危不乱,正确处置的能力等等。学生在校接受教育,学校虽然不是承担的监护义务,但是仍然应当承担其安全的保护义务。负担这种义务,就应当善尽职守,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懈怠而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教职工疏于这种对学生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教职工的行为构成违法。具体来说教职工特别应明确以下方面和环节的注意义务:
1.上课期间教师的注意义务。学校教育活动从其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课程和不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课程。一般来说,体育课、实验课等都具有内在危险性;语文、数学等文化课不具有内在危险性。不具有“内在危险性”的课,上课期间教师除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外,还必须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2.体育课、实验课上的注意义务。体育课、实验课本身“具有内在、直接的危险性”,事故发生率较高。因此教师在体育课,实验课上需要比平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教师在体育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确保场地和器材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场地不得有障碍物,器材要放置妥当;竞赛选手搭配要合理,应安排年龄大致相同的学生之间进行足球等身体有直接接触的对抗性比赛;活动前认真讲解、示范动作要领、不得让学生从事他们在身心上都没有准备的活动;活动中要正确指导和帮助学生.按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保护职责;不得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组织不适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宜参加的体育活动;精心组织,不得在险象环生的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对受伤学生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护。学校、教师违背上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准备好实验所需器材并对其性能进行检查;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章事项;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如果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则应视具体情况由教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自习课期间教师的注意义务。在自习课之前,对欺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学生,教师必须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自习课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教师不能借口在自习课期间培养学生的自主、自控能力而放弃对学生的管理。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应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因为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学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教育目的的。
4.课余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注意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即照管职责分为两种:一般照管(间接照管)和个别照管(直接具体照管)。课余时间系学生自由活动期间,教师无法注意到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因而教师只需尽到一般的照管职责。而无需也不可能对每个学生采取具体的直接的照管措施,即只能从宏观上用
规章制度和纪律约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犯纪现象的发生。但是如果教师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从事的活动具有明显危险性,即需对学生负担起个别的、直接的照管职责,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如果教师未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导致学生伤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学生疾病事故中教师的注意义务。教师发现学生生病后,教师有积极施救义务,教师就应及时向学校反映,由学校采取措施,同时向学生家长通知疾病事故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后教师的基本安全义务。如果因教师的延误报告,致使受害学生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从而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那么教师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教职工职业注意义务既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校规章制度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更是教师执业水平和人格魅力的体现。“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爱护孩子”是学校和教师的首要任务与神圣职责。学生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切实提高对学生的安全注意义务水平,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学生安心,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确保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参考资料:
①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②《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http:/// 作者:张民安)
③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1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版
④祝铭山主编,《学生伤害赔偿纠纷》和《校园伤害案件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版
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教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