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2_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22: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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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我们到商店里去买东西,商店里贴了一个告示,顾客需知,这实际上就是格式合同的一种表示形式。那么对于这些格式合同,对于顾客来讲,只有两种选择,要麽接受,要麽拒绝,因此,法律为了维护不提供格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有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规定,这个规定有三个方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我们买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讲,买卖房屋的面积,面积的差额是在3%以内是正常的,比如说你要买147平米的这样的房子,对方给你少做2平米,或者少做了1平米,你说对方违约了是不行的,对方给你作出说明,这个范围之内是允许的,他不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象我们看到保险合同保单,保险合同反面就是投保人须知,讲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赔偿责任的。这都是属于我们第一款要求的内容,他必须作这种说明,这样订合同的人,接受的人就知道哪些情况下没有责任,然后决定是否跟他订合同。

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假如买房的条款当中第十九条,可能订的比较抽象,对于这个抽象的东西,可能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这些理解一定是合乎逻辑的理解。按照这种解释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利,按照另外一种解释,可能对购房者有利,法院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会采用哪种解释,采用那种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利的解释,采用对我有利的解释。对提供格式合同的那一方不利,那就是对那个相应的对方有利的条款进行解释,就体现了我们法律保护弱者原则。同样的象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如果也要解释的,也是按照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来处理。另外,我在买房子的时候,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能还对这个格式合同空白的地方,添加补偿协议,或者附加协议。而附加协议和补偿协议内容如果跟格式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时候,那么应该按照附加协议、补偿协议来执行,而不按格式合同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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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五种情况,欺诈这些情况,这些格式条款也无效。

(3)具有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举例:比如农民进城打工,建筑公司把他招聘进去了,假如这个格式合同当中有一条,被聘用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造成人身伤害,本公司概不负责,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我们到商店去买东西,商店里搞个告示,电饭煲削价处理品,货物已经售出,由此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本商店,一概不负责,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如果说要是电饭煲以后发生爆炸,出现危险了,还得赔,所以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是保护相对方,弱的一方的利益。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法规定,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是属于要约邀请。而商业广告的内容要符合要约的规定时候,才能视为要约,这一点是告诉大家哪些属于要约邀请,哪些属于要约。(单选或者多项选择)

(一)要约

有一年有一个单项选择,有一个学校,要建立这个电脑教室,同时向几家电脑公司发函,希望订购一批电脑,有意者请答复,第二天就有一个电脑公司把他要50台电脑送过来了,可是这个时候,学校比较中意另外一家电脑公司的电脑。所以加以拒绝。然后就问大家几个方面的问题。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问学校发出的信函,(多项选择)发出的信函属于要约;发出的信函是要约的邀请;学校拒绝这个电脑公司送来的电脑,是合法的;拒绝是不合法的。这样四个答案。肯定是两对两错,实际上就是要大家对要约来加以判断。

2.要约邀请。

发出的信函,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不过说我想要买50台电脑,有意者请接恰,实际上关于标的内容,价格这些方面都没有提,所以只不过引诱对方向自己进行接恰,所以,只是一个要约的邀请。由于只是个要约的邀请,所以对方把那个货送过来,是对方在发出一个要约,送电脑上门是他以他的行为发出一个要约,我可以对此加以拒绝,所以大家一定要理解。

3.要约的生效时间。这个稍微有些印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的时候会有其他的一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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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要实际的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的手里,只要这个要约人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就视为送达。我向这个广州一家公司发出一个要约,购买一批彩电,原则上我给他发一封信,四、五天就能到,等于四、五天界满以后我们就以为送达了,到了收信人信箱的时候,他可能出差去了,一个月没在家,我们也看作是已经送达了。(判断)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接下来的两段,讲的是要约的撤回。

190页第三段讲的是要约的撤销,这个撤回和撤销请大家并在一起来加以掌握,把两者的区别搞清楚,到底什么叫要约的撤回,什么叫要约的撤销。

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发出以后,还没有生效以前,加以撤回。要约的生效是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生效,实际上是说,要约撤回要先于或同时与要约一起到达,这样才有可能撤回。我要向广州那个地方,发了一封信,订了一批货物,发出了一个要约,按照正常情况下,今天发信,五天以后,才能到达他那里。如果说我发完信以后,晚上跟我的同学在一起聚会,我的同学告诉我,北京也有同样的东西,而且更便宜,我可能就要撤回原来的那个要约,这时候,我可以用一个更快的方式,通知对方,我原来发出的那封信。只要我这个通知先与我原来发的那封信到达对方,或者和他同时到达,这就是撤回。

而要约的撤销就不一样了,撤销是指这个要约已经生效了,最后还没有作出承诺之前,加以取消,我这封信发出去,给广州那里,已经发出去有7天了,按照正常的信,只要5天就到达了对方的手里,可是对方因为种种原因,要不要跟我订这个合同,还没有对我作出承诺,我钻这个空子里面给对方去了一个电话,或者说发了一个电报,或者说发了一个电子邮件,加以取消,这个时候就不是叫撤回了,而是叫撤销。

大家注意,有两种情况的要约不在叫撤销。190页倒数第二段倒数第四行开始,这个自己看一看就行了。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的情况,一共有四个方面:(多项选择或者判断)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我向张三发出一个要约,要跟他订一个买卖合同,张三给我打个电话,明确告诉我,我不跟你订买卖合同,不跟你做生意,就是拒绝了,我发生的要约也就无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我向李四发出一个要约,同时我规定,要是同意的话,要在一个星期内给我答复,可是过了一星期,没有任何消息,就认为,要约就失效了。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的变更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要约,或者叫作反要约,原来的要约也就失去了效力,我向北京彩电生产厂,要求订500台彩电,每台价值是2500元,还有一些别的条款,结果北京电视机厂,给我回信,给我500台彩电没问题,但是每一台的价格再给我加100元钱,实质上就是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在标的的数量,在标的的价款、价格作出了变定更,等于彩电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或者叫反要约,由于出现了这种反要约,使我原来发出的那个要约无效了。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多项选择)

1.承诺的方式。承诺一般是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这种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方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另外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一定行为,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作出,就是他也不作其他口头的表示,但是可以以别的一些形式来进行。

比如说我这个杯子放在这里,假如我们在座的哪位看上了这个杯子,说你把杯子卖给我吧,我给你100元钱,我也不作声,但是我把杯子就给他了,另外就伸出手去接钱,我也没有任何表示,没有说话,也没有书面的形式,但是我有行为,表明我在承诺,2.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看一看就行了。

191页最后一段重点了解一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判断)要请大家理解。假如我向张三发出一个要约,要买张三的什么东西,同时我对张三说你要是同意的话,要在一个星期内给我答复,张三在一个星期内没给答复,但是等到第八天或者第九天,他才给我一个回信,说我同意跟你做生意,张三的这个同意行为,我们到底要把他看作是什么行为呢?张三的这个行为看作是一种要约,因为他已经过了承诺期,所以我原来发出的这个承诺,要约按照一般原理,要约就已经失效了。所以这个时候就相当于这个张三是发出来一个新的要约,我愿不愿意接受,那是另外一回事,但也有可能我作为要约发出的一方来讲,我也另外一种可能性,但是我还是需要这个原材料。

原来对方,没给我答复,我有一点失望,那现在等到第9天,已经答应卖给我了,我就赶快承认,实际上这相当于我这个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他的这个承诺还是继续有效的,如果我不作出这种承诺,就要把这个超期作出的承诺,要视为一个新的要约,对这个新的要约,我作为发出要约的这个人,我可以受他的约束,也可以不受他的约束,我可以接受他,也可以拒绝他,这是一个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受要约人在什么期限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为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是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期限过期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那么该承诺有效。大家注意,这种情况跟上面所讲的情况有本质差别,上面所讲的这种情况,超期承诺,那是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我们这里所讲的这种承诺超过一个期限,不是因为受要约人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受要约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我发一封信给广州公司,按照正常情况应该5天就到了,可是在传递的过程当中,由于邮政局的原因,使得没有在5、6内到达那里,而是周转了半个月,甚至20天,才到达对方,这样的话,对方的答复就有相应的耽误,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答复还是一种承诺,在例外的情况之下,不承认是承诺,那就是要约人及时通知这种情况之下。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92页第三段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承诺不可以撤销。要约是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而承诺就不得撤销,只能够撤回,另外承诺的同时一旦到达对方,以后合同就成立了,就不能随便的撤销。

192页第四段。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这个实质性变更是指什么呢?凡是对这个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作了改变,那就是实质性的变更,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者们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我中午要吃饭,我打个电话要人送盒饭来,我只有什么要求,你给我送一份10元钱的盒饭,15分钟内给我赶到,我还加一句,你最后是骑自行车来,那假如对方他不是骑自行车来,他跑步来的,反正也在15分钟赶过来,我们认为他的承诺行为还是有效的。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说有时候我要人家送盒饭,我就规定你必须拿那个餐车,开车送过来以后,北京的风很大,灰比较多,我就把那风吹到饭里去了,我讲了以后,你不能够骑自行车,我一定强调开餐车来,那这个时候,他就必须开餐车来,他要不开餐车来,搞个自行车来,或者只拿着手端过来。我对他可以加以拒绝,因为在这个时候,他送货上门行为,就不是以行为作承诺了,而是一种新的要约,要请大家加以理解。(判断)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大家看看一个合同成立的过程,就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到承诺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候成立。

这里讲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时成立,是颠倒了,合同在一般情况之下,成立的时候起开始生效,有一些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也不一定生效,所以这句话,你们不用去看,本身是个错误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主要看下面的内容,四个方面。(判断)

这四种情况下,这个合同成立的时间,都是不一样的。

接下来193页,合同成立的地点。注意四个方面的情况。(判断或单项选择)而且这个内容大家注意,也有可能揉合到综合题当中去,因为打官司的时候,有些合同是按照合同成立地点,来确定管辖权,所以这些内容请大家一定都要有一定的印象。

六、缔约过失责任

这些内容我认为是三星级的内容,缔约过失责任,是我们新的合同法新增加的内容,对原来1999年3月份之前旧的经济合同法或者涉外经济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了,当事人没有去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而这里所讲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并没有成立,也要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四个方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一些重要情况。

3.订立合同当中知悉了商业秘密,作了一些不正当地使用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都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理解。A公司和B公司都是电脑软件的开发商,A假装要和B搞合作,订合同,合作开发什么产品的合同,这个A和B接触以后,就刺探了一些它的信息技术,刺探到一些技术秘密,把那个信息出产到手以后,B签合同的时候,再也找不到了A,或者他拒绝签合同,合同没有签定,他利用那些他已经知道的技术秘密、信息秘密,透露给另外一方,或者自己用,损害对方的利益,这种情况之下,尽管A和B之间没有合同存在,但是A也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93页最后一行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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