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1_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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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下同)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安全健康,下同)信用信息,是指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处理或获取的,各类可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四)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填报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属实信息进行更正。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信息安全;

(二)受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申请;

(三)定期将符合“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及时受理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对象的申述。

(四)如实记录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情况。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记,并按时、如实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相关信息;

(二)向政府、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达标;

(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管理

记录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第十九条

接收异议申请的单位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经调查,发现非本单位负责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单位核查。

第二十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负责核查的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或者删除。变更或者删除应当保留痕迹记录。申请人不服答复的,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向信息主体、有关组织、社会公众统一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银行、证券等机构实行共享。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为一年,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名单披露期与管理期同步,披露期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评定、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实行五级管理,分为“红名单”、月的,取月度的最低信用等级为准。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具体指标和要求,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信用分级管理的内容,根据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

对系统评级为A级、B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系统监管为主,现场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对系统评级为A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抽查比例累计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20%;对系统评级为B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抽查比例累计不少于该信用等级总数的40%。

第三十条

对系统评级为C级的企业,实施下列限制措施: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累计不少于1次,对发现的一般隐患和问题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审批;

(三)未整改达标前,不予办理标准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相关延续手续;

(四)不予出具安全生产资信证明;

(五)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

企业现场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同时将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随机抽查比例不少该批次申请总数的2%,原则上市、区两级随机抽查对象不得重复。

(五)发布公告。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公示及抽查情况,将无异议或存在异议但已核实清楚的“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在政府网站、信用佛山网、微信、微博及市主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抄送至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进入安全生产“红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联合印发《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佛安监„2015‟2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享受政策优待。

第三十五条

“红名单”以系统动态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进行管理。“红名单”自公告日起满一年,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2%;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5%;镇(街)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红名单”满一年总数8%。

第三十六条

“红名单”生产经营单位系统评级降低至C级以下的,或者系统评级一年内累计三次为B级的,直接取消“红名单”资格,并进行公告;随机抽查中的现场评估为非全部属实的,给予7天整改时限,复评为全部属实的,保留“红名单”资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较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累计发生重伤9人或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造成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谎报、瞒报、漏报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一年内被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

(十)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以上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第四十二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区级安全监管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C”级信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筛查,对符合纳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三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关于联合印发《佛山市关于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佛安监„2015‟21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采取约束措施。

第四十四条

曾经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或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级累计三次为C级的,由区、镇(街)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并报市备案。

第四十五条

曾经实施“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自移出“黑名单”管理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或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级累计四次为C级的,由市、区、镇(街)三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或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系统评级累计五次为C级的,列入市政府挂牌督办对象。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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