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民大学章程_浙江农林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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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大学章程

序 言

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加紧培育现代新型职业农民,构建省、市、县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按照“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和要求,统筹省内教育培训资源和力量,设立省级农民教育培训平台“浙江农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和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由省委、省政府设立,主校区设在浙江农林大学,同时在浙江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省农科院、中国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浙江省分校等设立校区。各市农民学院为浙江农民大学分校。

第二条 学校以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提升农民科学素质为使命,承担全省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能力与素质培养,承担全省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与信息化建设示范的职能,建设省级农民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引领全省农民培训工作,为我省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撑。

第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规,按照“一校多点、各尽所能、集中管理、分类培养”的思路,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活动。以培养对象及其所从事行业性质为依据,构建“课堂+基地”的农民教育培训专业体系。

第四条 学校以“重农务本、求知创业”为校训,立足培训、扩展服务,倡导农民终身学习理念,构建农村学习型社会。

第五条

学校英文名为:“Zhejiang Farmers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ZFU”。学校确定每年12月17日为校庆日。主校区校址设在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54号。学校徽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建设发展的宏观指导。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省委副书记任校长并兼主任,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省长任第一副校长并兼第一副主任,省农办主任、浙江农林大学校长担任副校长并兼副主任,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分校区农民培训工作相关负责人担任,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教学管理中心,分别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和以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教育培训相关标准,并督促组织实施;

(四)其它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培训资源统筹、协调,指导学校日常管理运作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培养计划,筹措培养及管理工作经费;

(二)负责督导学校日常管理运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三)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

(四)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创新研究;

(五)其它需要由校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的事项。第九条 教学管理中心是学校日常教学管理部门,设在主校区,与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负责教学管理、运作和相关服务工作,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任由浙江农林大学分管副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浙江农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校区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年度培养计划和任务;

(二)组织开展教学培养专业、专题及其课程建设;

(三)负责开展教材、师资、实训基地和信息化平台等基础建设;

(四)负责拟定各类教学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编制教学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

(六)组织开展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研究;

(七)完成校务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事项;

(八)其它需要由教学管理中心落实的事项。

第三章 培养任务

第十条 学校教育培训服务工作面向全省农民,重点对象是农村实用人才和职业农民,主要指较高层次的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社会管理服务型、技能带动型等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培养方式是中短期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培养形式开展培训活动。学校按照培训对象及培训需要,分别设立短期班、提升班、研修班等多类型的教育培训形式,有必要时亦可视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按全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重点、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总体要求,确定年度教育培养规模和数量,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以培养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强化培训内容和形式的针对性、专业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第四章 教师与学员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的各项基本权利、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以及学校以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是农民培训工作的重要力量,学校采取统一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以具有扎实的业务知识、出色的工作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良好的教学辅导技能为条件,从高校、科研机构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农村基层教学、科研或管理人员中推荐、选拔和聘用。

第十六条 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和合同(协议)相关约定,完成教学、辅导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员,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敬岗尚业。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以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较好发展水平、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实用人才与职业农民为参训学员选送条件,鼓励、引导和支持有志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各界各类人员参训受训。

第十八条 学员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努力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尊敬师长、和睦同学、崇德修学。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运作机制

第二十条 校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校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培训项目需求调研,编制年度培养计划,落实年度工作经费,并开展学员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培养计划,学校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各校区进行培训项目设计,制定具体培训工作方案,依据各校区优势项目和条件安排培训任务,各校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教学过程管理,加强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监督、检查,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绩效考评。各校区及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各市农民学院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共同发展。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培训收入、财政补助和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农民培训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校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资金管理、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校区所在单位按年度提供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各校区日常管理正常运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民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改、变动须经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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