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规范性要求(推荐)_上海金融监管机构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20: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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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行政许可工作业务辅导材料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支付结算部分)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一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1]33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规范性要求如下:

(一)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的主送单位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落款为申请人全称及申请日期(加盖公章)。

2.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含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本(及实缴货币资本)、组织机构设臵、拟申请支付业务类型等;其余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说明。

3.组织机构设臵应包括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部门。

4.拟申请支付业务应明确具体类型,其中网络支付应列明细,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并注明业务覆盖范围。

5.《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附在本项材料的最后一页,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应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为最新版本,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加盖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证明戳记。

(四)验资证明

1.验资证明应为申请人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2.验资证明与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以申请人2011年提交申请材料为例说明如下:

(1)1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09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2010年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2)2-4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5-7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1年第1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4)8-10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1年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11-12月份提交申请的,应提交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2011年1-9月份的财务会计报告;

3.申请人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4.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例如,申请人于2010年8月1日设立,并于2011年5月向我分行提交申请材料,则需提供申请人2010年8-12月及2011年1季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如下:

1.结合公司特点,分析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整体市场前景及公司经营前景。

2.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3.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4.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5.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1.以表格形式列出申请人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2.至少提供5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或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3.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包括姓名、职务、学历、从业经历(注明各从业阶段的具体时间、工作单位、岗位)等。

4.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2)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应包括申请人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有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申请人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的内容可参考如下:我公司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申请人落款、法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高级管理人员在居住地居住期间不满3年的,应提供其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无法出具上述证明的,申请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出具由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且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无犯罪记录承诺函。

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的内容可参考如下:我公司×××(高官人员姓名)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曾在媒体报道中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明材料。

(九)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具体标准参见《实施细则》第八、九条。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落款并加盖公章;

2.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3.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具体内容可为:

兹证明自××年×月起,×××公司为我行(我公司)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或电子商务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落款并加盖公章。

4.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及一期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比照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执行。

其中,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财务会计报告中有关数据或项目异常,以及存在其他应予说明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

5.主要出资人的无犯罪证明材料。具体比照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要求执行。

其中,若主要出资人出具无犯罪记录承诺函的,内容可参考如下:我公司主要出资人——××××公司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愿承担一切后果。申请人落款并加盖申请人、主要出资人公章。

6.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十)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主送单位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应明确表明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十一)其他材料

除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二项材料外,各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均附在本项。本项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关于客户备付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申请人关于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内部制度介绍;二是关于申请人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说明。在备付金使用情况说明中应详细阐述申请人持有客户备付金的形式(如活期、定期、投资理财产品等)以及各种形式备付金的余额。申请人如果在多家备付金银行持有客户备付金的,还应详细列明在各银行的备付金存款余额。

2.申请人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核算方法的说明,指明具体会计科目。

申请人对支付业务处理流程中涉及备付金及其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作概括介绍。

3.截至申请日未挪用客户备付金以及未来不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的声明。

《声明》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至申请日,申请人未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如申请人已存在挪用备付金的情况,需作出多长期限内按照2号令要求整改并规范使用备付金的承诺;二是申请人如果获得业务许可后,不会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如与事实不符,承担一切后果。申请人落款并加盖公章。4.重大突发事件下客户备付金权益保障应急预案。《预案》应结合申请人拟提供的支付业务类型、业务覆盖范围、业务规模,列明可能影响客户备付金权益的重大突发事件、申请人应急预案组织架构、处臵程序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臵措施。

其中影响客户备付金权益的重大突发事件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是支付机构发生客户备付金挤兑现象;二是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系统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中断运行;三是预付卡在运输途中发生抢劫、盗窃等案件;三是预付卡的销售网点发生抢劫、盗窃等案件;五是支付机构的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发生大规模泄露事件;六是支付机构的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发生重大支付业务差错;七是支付机构的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挪用客户备付金;八是支付机构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或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应急处臵措施的主要原则:保护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要求

(一)纸质材料 1.纸张规格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印制。2.装订成册

(1)申请材料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先后次序,依次分项装订成册,分册编页码,并在封面注明相应的材料内容(如申请材料之第×项×××××)。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说明材料作为第十三项材料单独装订。若同一项材料中涉及多个文件,应设臵目录。

(2)所有申请材料统一放入一个文件夹(袋),并在文件夹(袋)上注明申请人名称及申请年月。

3.其他要求

(1)涉及外文材料的,应当将所有外文译为规范的中文,并附在相应外文材料之后。

(2)申请材料应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

(3)申请材料中相关证明文件加盖的各类单位公章(含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轮廓完整、字迹清晰,并应与文字落款完全一致。

(4)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文档,应轮廓完整、字迹清晰。

(二)数据光盘

1.所有文档均应为pdf格式。

2.数据光盘的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pdf文件内容完整、印章清晰。

3.按照目录设臵文件夹并命名,相应的申请材料应放入同一文件夹下。

4.光盘表面应贴标签,标明公司名称和提交申请日期。

三、申请工作基本流程

根据人总行2011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申请工作基本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

(一)接收申请材料

我分行不接受以邮寄、快递等其他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数据光盘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信息表》,均一式三份,材料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综合管理部(1013房间)。

当面提交材料时,各非金融机构应配合我分行工作人员做好材料签收交接手续。以我分行出具的书面申请材料接收单作为申请材料提交的依据。

特别指出:业务预先辅导机制

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确保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达到人民银行规范性要求,我分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行业务预先辅导机制。

业务预先辅导期间,各申请人除报送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外,请将《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第三部分——技术实现手段技术单独装订成册,一并报送我分行。

(二)申请材料的审核、补正和受理

我分行支付、科技、反洗钱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规范性、完整性审核,并及时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材料补正等意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分行将会通知申请人及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信息公告事宜。

(三)现场核查

组织安排对已受理的非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核查。现场核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非金融机构,告知现场核查工作的目的、内容和方式。

现场核查工作通过现场问询、调阅非金融机构与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及其它需要的佐证材料等)、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开展。

(四)反馈和上报申请材料初审意见

结合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我分行将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非金融机构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情况的初审意见上报人总行支付结算司。

四、其他

(一)为便于各项具体工作联系,各非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作为申请工作联络员,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已按照各非金融机构提交的联络员名单建立飞信群,如联络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将变动信息报送金融服务一部支付结算处。

(二)请通过公共邮箱下载一些必要的资料文件。电子邮箱用户名:zfywxk@126.com,电子邮箱密码:zfywxk1010。下载内容,通过飞信告知。

(三)我分行的联系电话:58845068,58845839,58845689;联系人:贾艳涛,方轶强,施一扬;传真号:5884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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