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大规模城乡拆迁过程中的违反问题_城乡规划法违建拆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19: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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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大规模城乡拆迁过程中的违反问题?

城市规划建设,不能只见高楼大厦不见芸芸众生。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关注民生,就不能“折腾”生活平稳祥和的居民。大规模强制农民住进楼房,大规模强制居民边缘化,只会加剧社会矛盾,增加对抗,最终导致暴力冲突。因此,规范强拆、禁止暴力拆迁和违法强拆,不能只是从“技术上”入手,首先必须从政治、政策、决策、规划这些大是大非上入手,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暴力强拆问题。

其一,适度强拆,防止过度使用强拆。平衡城市建设与居民生活关系,防止大规模迁移居民,是治理暴力强拆的一个重要前提。不少城市的建设发展规划,是以大规模迁移居民离开城市中心为前提的。无须讳言,有些城市的“旧城改造”已成了被拆迁人的噩梦。老城区是贫困人群相对比较集中的地方,存在着一定数量小户型房屋、违章房屋,这部分被拆迁人在拆迁前还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条件,但拆迁后将使这些家庭住房更困难,生活更加贫困,居住更加遥远,被边缘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其二,规范强拆条件。规范强拆,首先得从规范强拆使用条件上入手。强拆,应当而且只能是在极少数情形下才能使用的强制手段。拆迁的限制条件是什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才可以实行强拆。看上去强拆的范围并不宽泛。但实际执行中,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强拆呢?因为规定被扩大了、滥用了,这就是该规定的脆弱性。因此,规范强拆使用条件,必须对六方面的公共利益需要作出严格的限制。目前,至少有三个方面工作不可缺少:一是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列举、解释,缩小曲解滥用的空间;二是所有强拆项目,报经省一级行政机关审核,统一掌握标准,防止过多过滥使用强拆;三是强拆项目报主管部委备案审查。

其三,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提高确定补偿标准的公开度和参与度。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但什么样的标准是合理的呢?我认为,就地购买标准,是最合理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要拆迁王府井附近的居民房,被拆迁人可以用补偿款在王府井附近购置符合补偿面积的商品房。我认为,现行补偿标准,很大程度是一个理论标准和建筑物标准,是一个与居民居住生活实际相脱离的标准。要改变这种状况,合理确定标准,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就地购置补偿标准。

其四,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既不能解决强拆问题,也不合适。法院是“文官”不是“武官”,司法强拆,与司法的性质定位不符。所以,裁判权与执行权分离,便于监督控制,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因此,应当是法院对政府的申请进行审查裁判,如果法院裁判允许强拆的,还是应当由政府来组织实施强拆。

其五,禁止政府委托强拆。实践中的违规强拆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违法强拆、暴力强拆、欺骗强拆、流氓强拆。除政府自己违法强拆以外,多数暴力强拆、流氓强拆等,都不是政府直接行为,多是委托强拆的变种。所以,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作出禁止规定,禁止政府机关把公共利益项目的强拆委托任何他人来组织与实施,堵塞制度漏洞。委托强拆,实际上就是把权力与金钱利益结合起来。拆迁公司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惜使用任何手段,暴力也罢,威胁也罢,欺骗也罢,流氓也罢,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在这种情形下,哪里还有规范强拆和平稳强拆的生存空间。

方案

(一)依法坚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要严格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城镇房屋拆迁总量。城镇房屋拆迁和建设必须量力而行,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依据城镇(详细)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科学的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合理的拆迁规模,避免超越当地实力的大拆

大建,做到拆迁、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要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关。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把拆迁准入关。工作中要做到三个“不准”:一是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是开发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一律不准实施房屋拆迁;三是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和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一律不准实施房屋拆

迁。

第三、要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拆迁补偿资金是用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专用资金,各级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保障机制。要坚持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前,拆迁人必须将用于拆迁补偿的资金足额存储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未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均不得动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四、要加强对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估价单位的管理。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估价单位能否正常依法执业,对于确保房屋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拆迁中介机构的管理,严把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没有合法资质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决不允许进入房屋拆迁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

理由干预房屋拆迁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第五、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切实维护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得以“招商引资”、“改善环境”和加快城镇危房棚户区改造等为由,损害和侵犯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得以“地段价”、“区位价”等人为因素干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按市场交易价

格对被拆迁房屋评估作价。

第六、要妥善处理好城镇“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各级城市政府要按照省委“开展10项利民行动,办好33件实事”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通过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加强对城镇“双困户”、拆迁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关心和照顾,确保这部分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做到“居者有其屋”。

第七、要严格禁止滥用强制手段拆迁。要一丝不苟地履行房屋拆迁程序,实施依法拆迁,禁止滥用强制性手段。按规定非采取强制措施不可的,要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履行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程序;必须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第八、要加大房屋拆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几年来,我省房屋拆迁市场形势逐年好转,但也存在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擅自降低拆迁补偿价格、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各地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结合信访遗留案件的办理,加大对房屋拆迁市场专项整治的力度,严厉打击和惩处房屋拆迁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解决好“住宅改非住宅”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我厅黑建房[2003]39号《关于在全省城镇开展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要根据其变更年限、城镇规划要求、营业及纳税等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加以解决。凡符合变更条件,产权人主动申请的,各级规划、房产主管部

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第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无照房屋”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照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无照房屋”,各级规划、房产主管部门要从房屋所有人切身利益出发,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相关手续,不得以政策不明确而久拖不办。第三,要逐件重新审查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房屋拆迁、信访案件,凡未办结的,要落实

到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完成。

(三)认真学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第一、要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要严格遵守拆迁许可和规划批件,严肃查处擅自拆迁、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和开发建设规模以及擅自采取强制拆迁手段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一时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要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拆

迁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定》,坚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复估、鉴定、裁决、复议等法定程序,推行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督等有效制度,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渠道,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城市政府对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实行目标管理,房产、建设、规划、信访各部门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行政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房屋拆迁和信访工作,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对于因房屋拆迁工作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城市政府及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单位、拆迁中介组织,要追究相关责任,该批评教育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纪律监察、司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司法部门查处。要通过企业诚信档案、新闻媒体等宣传和表扬典型经验,揭露和曝光各种违法违规案件,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对当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市场和拆迁管理工作进行专

案督查和进行不定期督查。

各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将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包括房屋拆迁政策制度建设、当年新发生房屋拆迁上访案件、历史遗留房屋拆迁案件结案情况等于每季度末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省建设厅,抄报当地城市政府。

参考文献:1,何福平 詹文天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

2,黑龙江省建设厅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问题专项治理措施和工作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中国农学通报》 2012年02期 城乡统一的不动产拆迁与征收制度构建研究

杨小艳

陈龙高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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