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务会议事规则_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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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校,贯彻落实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校务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上级部门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务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校务会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条 校务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校务会。

第五条 校务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六条校务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会议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校务会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关于学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六)讨论教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

(七)研究决定教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八)研究决定干部聘任工作方案和薪酬制度。

(九)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研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未列入学校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十四)研究决定大宗物资、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五)研究决定学校对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十六)研究决定推荐校级以上表彰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十七)研究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八)研究决定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校务会议题由校务会成员或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于每周四前提出,党委校长办公室收集和汇总后,报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各相关人员。

第九条 校务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议题提出后,分管校领导应事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于每周五前由职能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党委校长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校务会议题时,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校务会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正式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校务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授权校长和党委书记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或由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校务会的决议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务会复议。

第十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务会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报告。

第六章会议记要

第十六条 校务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承担。每次院务会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校务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校务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务会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校领导、校长助理、相关部门和学院,并送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校务会议纪要》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凡经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校务会决定的事项如须修改,应经校务会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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