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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8日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晋建村字[2008]1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文物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继承我省小城镇的优秀建筑遗产,弘扬灿烂的历史文化,提高小城镇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突出小城镇的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山西省人民政府已先后公布了山西省第一批、第二批共七一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出台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
[2004]38号)。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的意义和目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一定历史时期各种文化的载体,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定工作,对于研究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建筑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可体现这种资源对当今社会发展的现实价值及对未来社会的传承价值。搞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利用,对于促进全省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小城镇的知名度,改善投资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评定的条件与标准
评定的标准包括原貌保存度、现状规模、价值特色认证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貌保存程度
原貌保存度是指镇、村历史传统建筑群实物和风貌迄今的保存完好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具有保护价值:
1、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者;
2、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者;
3、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者。
(二)保存现状规模
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以前年代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建筑群,现存历史传统建筑成片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镇或者1500平方米以上的村,均可参加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三)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价值特色,表现在经贸、政治、军事、交通、生态环境、建筑遗产、民族特色等诸方面:
1、经贸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拥有较大规模生产商贸活动,商贾云集,市场繁荣,拥有过名牌精品美誉,经济效益显著,且对当时全省或地区范围的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者。
2、交通枢纽型。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拥有驿站、码头及其它交通设施,成为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而闻名遐尔,且以此带动区域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者。
3、生态环保型。历史上曾有过重大生态环保建设(如水利工程、防灾和环境保护工程等),在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者。
4、革命历史型。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诸如召开过改变政权或政局性的重要会议,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者。
5、军事型。凡系历史上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重大战役的军事要地,起义始发场所,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者。
6、建筑遗产型。典型运用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并已形成一定规模格局,或建筑包含经典历史营造法式和精湛建造技艺以及拥有民族传统建筑小品或建筑环境装饰要素者。
7、民族特色型。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民族特色和风情的传统建筑者。
三、评定的方法
(一)评定的程序
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选,选出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二)申报的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
(2)着重说明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相关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清单;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已有的国内知名专家评价意见等。
3、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4、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5、能反映历史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书籍、光盘等。
6、反映上述内容的多媒体幻灯片:文字部分包括概况、历史沿革和名镇特色等,不少于800字;主要古迹照片不少于25张(要注明照片名称)。
四、申报的时间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今年5月底前提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要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6月底以前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出申报材料,并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部门要在7月底以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向
省建设厅、省文物局推荐。省建设厅、省文物局拟在10月底以前,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请各市将申报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材料一式三份于7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村镇处。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文物局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请表]
[2.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3.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