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案例_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16: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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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案例

案例一结算与质量纠纷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游旅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龙宫大酒店,该项目以龙宫大酒店(甲方)与某市兴城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于1984年10月10日正式签字。

龙宫大酒店(甲方)与兴城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约定198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86年5月1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一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香港飞龙咨询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期提前至198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议。

龙宫大酒店于1986年3月10日(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剪彩开业。

1989年8月1日,原告(合同乙方)诉称:被告(合同甲方)于198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长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两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制造事端,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1600万无及拖期的利息。1989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日本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它 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6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法定代表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请高抬贵手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日本立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日本立成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兴城公司)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结算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两年多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的要求。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用哪些正当措施?

(3)装饰合同中的索赔,是否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怎样才能具有约束力?

(4)该项工程竣工一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于1989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后,甲方在答辩状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对此应否依法保护。

【答案】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体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2)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在验收时应即时要求

主体工程承包商返工,而不应由装修工程承包商返工。

(3)装饰合同中的索赔,对主体工程承包商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所谓的主体工程不合格未经主体工程承包商签字认可。如果要求主体承包商承担责任时,首先应向主体承包商提出返工;若主体承包商不进行返工处理时,可由装饰工程承包商实施补救,再经主体工程承包商签字认可,方可进行转索赔,即 对主体工程承包商具有约束力。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该合同纠纷中,甲方在竣工验收后两年中,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向结算工程款问题向法院提起起诉时,甲方在答辩中方才提出质量问题。因此,诉讼时效已过,法律规定不予保护其实体权利。

案例二材料质量纠纷

【背景】

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了一项花园工程。由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责施工,由C建材供D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995年9月15日,建材公司提供20吨水泥进入工地,B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送检测试,结论为合格水泥。之后,C建材公司陆续组织水泥进场,共计680吨。同年10月11日,B公司从C公司供应的水泥中再次抽样送检,经检验确认为废品水泥。此时水泥已用去613吨,分别浇筑在花园工程A楼的12层至15层。经有关部门检测,第12层至15层的混凝土强度不合设计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决定对第12层至15层推倒重浇。A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C公司和D厂,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责任应如何区分?

3.对第二种情况,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

【答案】

1.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甲方供应,则应看乙方(B建筑安装总公司)是否知道C建材公司供应的水泥是分批的如不知,则B无责任,应由D水泥厂承担赔偿责任,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知道供应的水泥是分批的,则应由B、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如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水泥由乙方供应,则由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对第二种情况,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失当的责任。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案例三结算纠纷判决书实例

【背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城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明房地产联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建(总经理)

上诉人上城工程公司因建筑安装工程欠款一案,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中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定,原告承建的王堤平房改造工程,应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进行结算,现该工程已经验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给付下余工程款。被告以该价款一次包死为由,不同意给付下余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

1.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光明房地产联合公司给

付原告上城工程公司工程款558824元人民币;

2.原、被告其它要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

其它费用53000元,双方各承担26500元。一审判决

后,上诉人上城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

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重新确认工程造价,同时诉讼费用 就由被上诉人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1994年5月16日双方草签工程承 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所有的二十二区1 号、2号楼建设工程。工程面积8500平方米,竣工后按实 际面积结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注474元,一次包死。协议 签订后,上诉人于1994年5月28日开始施工。1994 年9月9日双方正式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与草签的 工程承包协议就工程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474元工程造价未 做变更,但结算方式改为按施工予算加包干系数确定包干造价。该合同另约定建设周期自1994年5月28日至1994年 11月15日,逾期按日计付罚金,并从应结算的工程款中扣 除。该工程1994年12月31日经验收合格。交付被上诉 人使用,逾期45天,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426万元。为工程结算及结算依据,双方产生分歧,故成讼。一审诉讼中,经上诉人申请原审法院确定,按工程实际发行结算,并经市房 管局定额站鉴定,工程总造价为4780979元,另结清双 方其它款项用罚金,被上诉人下欠上诉人工程款558824 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文本、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 明。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关系,上诉人完成被上诉人所有二十二区1号、2号楼的建设工程,被上诉人应按约定付清工程款。结算方式因合同约定不清,故 原审法院按工程实际发生并以鉴定结论为结算依据正确,本院 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强调应按被上诉人有关承诺予以结算。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另强调鉴定结论内容不实,经本院审核并为存在,理由亦不充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1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130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四

【背景】

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 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在工程施工 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 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 和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 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 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 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

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 币,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 应予支付。

【问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 些工作?

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 的要求如何处理?

【答案】

1.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 工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处理方法按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顺序分别为: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工程修复、重建18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4)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由双方协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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