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_院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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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陕 飞 英 语 培 训 学 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英语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城固县教育局、老庄镇人民政府、老庄中心校

及老庄村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陕飞俱乐部旁。

第七条办学规模:以英语培训为主,开设剑桥英语初级班十个,学

生人数约每年200人次,其次是举办各类短期培训。

第九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第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田丹。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校务委员会成员;

(三)有权查阅校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本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田丹,金额:30万

元。

第十三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举办文化、体育、艺术、英语等培训。

学校经城固县教育局、老庄镇政府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

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其成员由田丹,田光革(校长)、王玲(教务主任)、胡佳、李雪君五人组成。校务委员会

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校务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

连任。校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校务委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设校务委员长田丹,校务委员长不能行使职权

时,由校务长代其行使职权。校务委员长、校务委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校务委员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校务委员会议。校务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校务

委员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

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校务委员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

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校务委员对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校务委员可免除责任。校务委员会议记录由校务委员长

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田光革,其人选由校务委员会聘任和解聘,报审

批机关核准。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

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务委员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校务委员

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田丹个人出资3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

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

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

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按照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对校舍进行维修,添加必备的教学用品。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二十四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务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报

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

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

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校务

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

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校务

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

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

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

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

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

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2010年6月20日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

日起生效。

陕飞英语培训学校

201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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