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犯罪的原因及防范_电子商务的风险与防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15: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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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结课作业

电子商务犯罪的原因及防范

姓 名:专 业:班 级:学 号:

李良 市场营销 081021 08102004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犯罪也成为犯罪学、刑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主要从犯罪学角度对电子商务犯罪现象做了分析, 认为: 电子商务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方面及被处理方面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电子商务交易对 安全性的特别要求、买卖交易模式的变化、信息管理不严、金融电子化风险、税收制度滞后等构成了电子商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刑法手段、刑法外法律手段及其他手段构成了防范电子商务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 电子商务犯罪;犯罪表现;犯罪原因;防范对策

引言:本文所称电子商务犯罪是类罪名, 指的是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利用科技手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实施的侵犯他人权益, 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电子商务犯罪由一系列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经济犯罪构成, 故电子商务犯罪主要指电子商务经济犯罪, 它包括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发生的合同诈骗罪, 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等。电子商务犯罪是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关系极为密切的一类犯罪, 可以说, 它是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的一个延伸概念, 其外延小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

一、电子商务犯罪的表现

(一)由特殊的主体群构成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当属技术型犯罪, 其与科技发展和社会产业结构的变革是联系在一起的。首先, 从主体职业分布看, 网络行业内部技术型、管理型人员占多数。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通常具有较好的安全性, 而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管理将进一步完善, 电子商务将会更加安全, 电子商务外部人员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电子商务内部人员, 特别是技术型和管理型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则要大得多。其次, 从主体年龄分布看, 以中青年居多。他们一般都受过较高的文化教育, 具有相当的电脑知识, 而且对新事物和科技比较敏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 N N I C 2012年公布的调查结果, 上网用户中大多数是男性, 占55.9%;21~ 35 岁的青年人占79.2%。这些都意味着今后网上的消费群体将以青壮年为主, 男性顾客将多于女性。目前因特网的使用者中, 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一半多, 多为教育、研究、管理、电脑相关行业及技术专业人员, 大多数为高收入者。[ 1] 电子商务犯罪行为人大多在此类人员中产生。据统计, 美国计算机犯罪者的年龄区段为18~ 46 岁, 平均年龄25 岁;我国的计算机犯罪者多在35岁左右, 平均年龄也是25 岁。[ 2] 再次, 从主体智商看, 电子商务犯罪分子大多智商较高, 而且具有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

利用电子商务网络进行的高科技经济犯罪, 能量大,影响范围广, 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针对大额交易活动、网上金融机构等实施的电子商务经济犯罪, 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往往是传统犯罪难以比拟的。而且, 电子商务经济犯罪还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不易被发现, 更不易被侦破。因为, 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到尖端科学知识, 没有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是难以掌握的。其储存的数据和信息, 均以电信号代码形式存在, 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犯罪, 同时不留痕迹, 不易被人发现, 不易被侦破。正如有的计算机法律专家所言, 一次恶劣的电子商务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就可能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此外, 这类犯罪的隐蔽性强, 多次犯罪累计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3](三)难以受到处理

在对电子商务经济犯罪处理时, 面临两个难点: 一是此类犯罪具有瞬间性和随机性, 没有犯罪现场 , 证据难以收集, 案件难以被侦破。据统计, 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10% 一15%的速度增长, 但发现的案件只占5%-10%, 即使已发现的罪案能破获的也不到10%, 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仅为3%。二是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特殊性, 决定了其证据的特殊性。即使掌握了一些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证据, 又如何确定其效力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总类有七种, 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

[4]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对行为人通过E-mail 实施的犯罪, 通过假的网站实施的犯罪, 这里的E-mail 和网站能否作为证据呢? 若能, 又属于哪一类证据?

二、电子商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交易对“安全性”的特别要求

电子商务是一项科技含量极高的商业交易行为, 其安全性要求相当高, 这种安全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对内部网络的管理安全方面。二是在对VPN 进行统一的认证和加密方面。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是因特网交易的一种专用网络, 可以在两系统之间建立安全的信道, 用于电子数据交换(EDI)。三是在交易时对数据的安全和数据流的安全进行保护方面。以上各方面的安全极为重要, 它们容易成为网络内部管理人员及 黑客攻击的对象, 因为黑客总是以能够攻破那些 安全 的网络为乐, 这种对交易安全的侵犯, 就可能导致电子商务犯罪的发生。比如 冒充, 即网上“黑客”伪装成合法的用户, 进行非授权的访问或者有害于合法用户的行为, 或者特权较少的用户为了得到额外的特权也可能进行冒充, 以期达到欺骗系统, 占有合法用户资源的目的。[5](二)买卖交易模式的变化

在传统合同交易中, 一般是面对面的交易, 而且, 采用的多是书面形式。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 合同交易模式发生了重要变化, 主要表现在: 一是时空变化, 交易者不再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易, 交易不再使用看得见摸得着的钞票和纸张作为交易媒体和记录载体, 而是将交易媒体和记录载体融为一体, 统统采用电子数据信息来表达。二是签名变化, 现有的法律规则中对传统的签名盖章已经规制得相当完善, 也能够满足经济实践中的要求, 电子商务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相隔万里, 素不相识, 完全脱离传统 笔纸式的交易媒介, 只能用一种叫 数字签名(digaital signature)的做法。三是形式变化, 电子的形式是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形式, 如电子数据交换(EDl), 国际金融中的电子资金划拨、电子票据清算等等。传统纸质媒介是一种 原子形式的媒介, 而电子媒介则是一种 数字形式、电子形式的媒介。

电子商务导致交易模式的变化, 给销售者和消费者带来了诸多的不安全因素。对销售者而言, 他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有: 1.中央系统安全性被破坏。入侵者假冒成合法用户来改变用户数据(如商品送达地址)、解除用户订单或生成虚假订单。2.竞争者检索商品递送状况。恶意竞争者以他人的名义来订购商品, 从而了解有关商品的递送状况和货物的库存情况。3.客户资料被竞争者获悉。4.被他人假冒而损害公司的信誉。不诚实的人建立与销售者服务器名字相同的另一个WWW 服务器来假冒销售者。5.消费者提交订单后不付款。6.虚假订单。7.获取他人的机密数据。比如, 某人想要了解另一人在销售商处的信誉时, 他以另一人的名字向销售商订购昂贵的商品, 然后观察销售商的行动。假如销售商认可该定单, 则说明被观察者的信誉高, 否则, 则说明被观察者的信誉不高。对消费者而言, 他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有: 1.虚假订单。一个假冒者可能会以客户的名字来订购商品, 而且有可能收到商品, 而此时客户却被要求付款或返还商品。2.付款后不能收到商品。在要求客户付款后, 销售商中的内部人员不将定单和钱转发给执行部门, 因而使客户不能收到商品。3.机密性丧失。客户有可能将秘密的个人数据或自己的身份数据(如PIN、口令等)发送给冒充销售商的机构, 这些信息可能会在传递过程中被窃取。4.拒绝服务。攻击者可能向销售商的服务器发送大量的虚假定单来穷竭它的资源, 从而使合法用户不能得到正常的服务。[6] 所有这些都必然对电子商务犯罪一--合同诈骗犯罪产生影响。其主要表现在: 其一, 诱惑力的增加。由于网上交易带有一定的虚拟性, 在网络空间里, 没有中心, 没有集权, 只要有一台计算机, 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交易。而且, 交易者往往是个人行动, 缺乏群体的约束。加之, 电子交易的巨额财富更是令人心动。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合同诈骗犯罪的诱惑力。其二, 诈骗形式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进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却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 骗取被害人的财物。通过虚假认证, 从而完成电子合同交易, 骗取被害人的财物。通过伪造网上支付帐户, 骗过网上结算机构的检查, 完成与商户的交易, 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三)信息管理不严

电子商务网络是一个巨大的开放性空间, 任何人都可以将信息在网上自由存放, 也可以很便捷地获取信息。网络进出和信息提取的方便使网上信息量急剧膨胀, 并在很多地方出现 卫生死角, 一些粗制滥造、伪劣、过时、淫秽和病毒信息大量充斥于网站, 最终导致信息污染。C·Stoll忧心忡忡地宣称: 因特网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的东西。[7] 更为严重的是, 在信息污染的同时, 由于缺乏管理制约, 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扰乱电子商务经济秩序, 大肆从事网上电子商务犯罪活动。主要表现有: 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广告欺诈犯罪;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证券、期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犯罪。

(四)金融电子化风险

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给社会经济管理层面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随着金融业的网上发展, 金融也趋向电子化。网上银行的兴起, 就给传统中央银行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挑战, 金融风险随之产生。比如, 如何确保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如何约束因特网上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行为;如何处理央行对在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并与各国央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洗钱, 或将监管权扩展到外国公司, 引起与外国的争端;以及如何对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网上竞争等等。所有这些又势必引发相应金融类的电子商务犯罪的发生, 主要有: 非法设置网上金融机构犯罪;贷款方面的犯罪;洗钱方面的犯罪;外汇方面的犯罪。

三、电子商务犯罪防范对策

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研究并力图从法律上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据悉我国的政府机构正向

[8]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 准备将互联网上的15 种行为规范为犯罪。我们认为, 重视电子商务犯罪防范的刑法对策是毋庸质疑的, 但电子商务犯罪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 它不仅涉及到刑法学, 而且涉及到刑法外的法律手段及法律外诸多领域。本文对此作如下探讨:(一)以刑法为手段

第一, 利用现行刑法打击电子商务犯罪。对利用电子商务合同诈骗犯罪的, 可以参照刑法第224 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惩处。对其他电子商务犯罪的, 应因犯罪性质而定, 比如:(1)一些商家为了占据竞争上的优势, 排挤竞争对手, 不惜在网上大肆发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信息, 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 可以参照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惩处。(2)不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视国家法律于不顾, 在网上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 欺骗消费者的, 可以参照刑法第222 条虚假广告罪的规定惩处。(3)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扰乱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 从中渔利的, 可以参照)刑法修正案∗第5 条第2 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规定惩处。(4)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大肆在网上复制发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它作品, 发行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等, 可以参照刑法第217 条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惩处。(5)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在电子商务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网上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等, 可以参照刑法第219 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惩处。

第二, 在将来刑事立法中增设电子商务诈骗罪, 是防范电子商务犯罪的重要途径。在电子商务犯罪类罪中,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诈骗是最为普遍、案发率最高的一种犯罪。因此, 作好对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防控, 对电子商务经济犯罪的防控有着重要意义。如前文所述, 电子商务犯罪存在着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不同特征(主体特定性、危害严重性、证据缺乏性等), 加上现行刑事立法对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规定存有不足, 为了更好地防控电子商务犯罪,我们建议在将来的刑事立法中考虑增设电子商务诈骗罪。其一, 增设电子商务诈骗罪的理由:(1)与一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广告诈骗罪相比, 电子商务诈骗罪独有的特征已如上文所述。(2)现行刑事立法关于惩治计算机犯罪条款的规定明显不足。根据现行刑法第285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第286 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违反国家规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后果严重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后果严重的„„” 第287 条规定: “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根据此三条规定, 现行刑法在有关惩处计算机犯罪条款的规定中, 除了规定利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 可以按金融犯罪的有关条款定罪外, 并未涉及到如何处理利用计算机进行的其他诈骗犯罪。由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不同于一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广告诈骗罪, 又由于在有关惩处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中没有规定如何处罚电子商务诈骗犯罪, 为了更好地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我们认为增设电子商务诈骗罪是必要的, 也是可行的。其二,电子商务诈骗罪的条文设计及处罚。在刑法条文中可以对电子商务诈骗罪作如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电子商务网络商事活动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在签订、履行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 以欺骗的方法, 骗取当事人财物的;(2)在电子商务网络中, 利用虚假广告进行诈骗的;(3)以其他方法在电子商务网络中进行诈骗的。(二)其他防范方法

第一, 改进技术, 积极培养电子商务的各种人才。电子商务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商务活动技巧相结合, 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以先进的技术背景为依托, 成功地塑造了一个崭新的经济环境。而它的进一步发展, 也必然依赖于上述技术的改进和创新。目前, 我国相应行业正纷纷瞄准这一新的目标, 加强自身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例如,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创智集团前不久在北京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正式成立” 清华# 创智电子商务联合研究中心”, 主要从事电子商务、网络技术、金融电子化、决策科学化与决策支持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双方的优势互补, 必将为推动我国的经济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另外, 电子商务活动的综合性、复杂性、广域性等特点使得对其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推广电子商务的关键还在于有一支德才兼备,既精通金融商务等有关业务, 又懂计算机应用、网络通讯及标准化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随着电子商务人才的进一步培养, 这一方面可以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防电子商务犯罪能力”, 避免电子商务犯罪分子的侵害,同时也可以进一步以技术武装防控电子商务犯罪的司法人员, 从而有效及时地打击电子商务犯罪。

第二, 建立数字签名认证制度。“在因特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是关于因特网的一句名言, 说明在网络上确认人的身份是如何的困难。从技术上看, 因特网上人与人的识别, 完全是通过各种数字标识, 并且无法审查。电子商务在交易手段上和传统的交易方式有所不同, 交易双方可能自始至终都不会见面。因此,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 如何认定对方的真实身份就成了首要的问题。从目前世界商贸的实践来看, 客户一般采用了以下两种方法: 1.用电子签名来证明自己的身份。所谓电子签名, 简单地说, 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 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2.使用公开密钥加密算法。该方法源于IBM 公司为美国非机密性资料的安全, 所发展出来的交乘密码。其加密和解密都使用不同的密钥, 其算法原文以多位元为一段, 每段又可转换为多位元之密码文。密码越长, 讯息空间越密集,破解的难度就越大。毫无疑问, 这对电子商务中欺诈行为的防范大有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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