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_六安发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14: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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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转企改制文化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若干意见》(六发【2011】20号)精神,设立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文化改制企业从事文化艺术产品生产、艺术人才培养、非遗传承与保护、文化创新工程建设、文化品牌创建示范和提供公共文化艺术服务补助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包括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节庆演出、重要会议接待演出、文化三下乡演出、民生工程宣传等;

(二)重大题材剧目创作;

(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排演及推介;

(四)人才培养;

(五)文化创新与文化品牌创建示范;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七)专用器材设备更新;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奖励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服务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文艺演出邀请证明、受演单位回执、演出时间、场地、节目单等;

3、文化三下乡、政府购买文化服务任务书、批准文件、工作任务完成表等;

(二)文化项目补助类

1、申请拨补资金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3、项目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4、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文艺演出补助按季度申报,其他项目补助每年4月底前申报。市政府确定的补助项目自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

(二)市文广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各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上级或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不能如期或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提出调整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在30日内向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为切实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分配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资助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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