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条例_优秀教师评选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13: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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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条例

为了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有奉献精神、踏实勤奋的高素质青年教师队伍,激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得到学生和家长高度评价的教师,弘扬比师德、比实绩、比实干的风气,特制定本评选条例。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35周岁以下、现任满工作量的青年教师。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政治素质好。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受到学生喜爱。

(三)对所任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较扎实的业务功底及专业基础理论,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1.近三年中有一篇教育教学论文获校二等、区二等或市三等以上的奖励,或在《教育》及以上级别刊物公开发表。2.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有本学年度的阶段研究成果或论文。

(四)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指导学生参加全国、省、市、区级竞赛或艺体比赛与同类学校比较成绩显著。

2.参加市、区统考、调考、会考、中考,所教班级的学科成绩在同年级同类班级中名列前茅。

3.班主任工作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受到学校的表彰或表扬。

4.每学期至少有一堂优质课在学校展示,每年在学校赛课中有一堂课获学校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三年中有一堂课获市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工作中勇挑重担,服从学校工作需要和安排。

三、评选程序:

(一)参加“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的教师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处室、教研组、年级组推荐。

(二)参评教师提供述职报告、论文、证书等材料。

(三)学校组织参评教师的实绩展览,参评教师在全校述职。

(四)学校在参评教师所在教研组、年级组及全校教师中进行民意测验。

(五)由学校评审小组综合评定并全校公示三天,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评选时间:

“校优秀青年教师”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并于教师节公布并表彰。

五、职责和奖励:

(一)优秀青年教师应在青年教师中起好表率作用。

(二)学校发给“学校优秀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宣传其主要优秀事迹。

(三)校优秀青年教师作为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的优秀青年教师的侯选人。(市级以上优秀青年教师只在校优秀青年教师中评选)

(四)学校为获得“校优秀青年教师”的教师优先提供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

(五)获奖情况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作为今后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六、本条例解释权归行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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