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转 供 电 协 议2_委托转款协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11: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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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转 供 电 协 议

根据市政府及市规划局宝市建规发[2011]63号文件,为了展示最佳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决定对渭河拦河闸至廊桥段两岸楼宇实施亮化工程。亮化工程竣工后,由市路灯管理处组织验收,现已完成了楼宇的亮化工程的单位有:陈仓园一期6#楼 25#楼(三项10KW)10#楼11#楼(两项5KW)22# 楼30#楼33#楼 40#楼(单项3KW)47#楼(单项3.5KW)用电地址:陈仓园一期9栋楼宇。

对亮化设施安装计量表,单独计量,亮化电费由市路灯管理处对供电局统一结算。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转供电三方关系

经宝鸡供电局市区供电分局(简称供电方)、陈仓园一区物业(简称转供方)和路灯处(简称用电处)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用电方供电,通过本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与义务。

二、转供电范围和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在地供电,用于转供方楼宇立面亮化用电。

三、专供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转供电容量KW、5KW、3KW、3.5KW四、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用电方依据本协议依法从转供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和用电量向供电方缴纳电费。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用电方安全供电的义务。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向用电方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电费的权利,并将转供电量从转供方总用电量扣钱。

五、转供电的计量及收费

1.供电方按相关标准对转供方配电室进行改造,安装计量表,用于楼宇立面亮化电费计量。由供电方负责对用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进行抄、收业务,并按国家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2.供电方按照亮化用电计量装置所计电量每月从转供方总用量中予以扣减。亮化用电费用由用电方直接对供电局结算。

六、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三方确认,用电方安装的无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转供方负责供电线路及亮化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2.转供方与用电方未经供电企业允许不得在专供线路上向转供范围以外的用户供电,如有发现供电方有权予以拆除,并按违约用电处理。

3.转供方因故障及内部检修需停电时应向用电方予以通知。转供方未经用电方同意,不得增加亮化负荷或将其他用电接入用电方计量。如有发现用电方有权拆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电方限电、停电。

2.除本协议另有协议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例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九、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例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由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协议壹式陆份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各持贰份。

供电方:宝鸡供电局市区供电分局(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转供方:陈仓园一区物业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用电方:宝鸡市路灯管理处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二0一二年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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