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184号)_新食品原料审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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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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