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184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食品原料审批困难”。
总局办公厅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核心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4号 【发布日期】 2016-03-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食品原料生产许可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食药监食产〔2015〕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应当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二、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可以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
三、企业生产新食品原料或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申请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新食品原料的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