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05: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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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除种花种草外,不得堆放、吊挂其他杂物。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在户外设置非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以及派发非经营性宣传品,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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