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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村(居)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稳定农村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通过建立村(居)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村(居)干部的后顾之忧,发挥广大村(居)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永丰县村(居)干部保障激励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永办发[2006]47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全县各行政村(居委会)在职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城关镇居委会脱产干部,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均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属乡镇在编干部兼任的,不列为本办法参保对象。
二、参保与缴费
1、适用政策:比照《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2、缴费基数:每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按省、市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3、缴费比例: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4、经费来源:按照应缴养老保险费总额40%、20%、20%、20%的比例,由县、乡(镇)、村、个人分级负担。其中,转移支付不足3万元的村,村级负担由县财政解决。
5、2007年以前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现在在任,男性超过45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以200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按任正职一年补缴一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办基本养老保险,但补缴起始时间距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得超过15年,且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历年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补缴2002年12月以前的,缴费比例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补缴2003年1月以后的,缴费比例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补缴按规定计算利息。参保人员通过补缴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男性延续缴费年限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年限至60周岁。男性未超过45周岁,女性未超过40周岁的村(居)干部,从2007年1月起参保缴费。2007年1月1日以后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从任职当月起参保缴费。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县、乡(镇)、村和个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7、各乡镇负责填写辖区内参保人员花名册,经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事宜。新增参保人员或已参保的村(居)干部离任、退休或死亡等,各乡镇要及时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变更申报手续。村(居)干部离任后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停止县、乡(镇)和村级缴费,由其个人续保缴费,到达退休年龄后,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代办退休手续。
三、个人帐户管理
1、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干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2、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8%。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并在下个缴费年度向参保对象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居)干部本人养老。村(居)干部在退休前死亡的,其在职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以及其因离任后以个人身份续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居)干部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村(居)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以及其因离任后以个人身份续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村(居)干部到达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由本人或委托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参保人员个人档案(或者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等资料。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其缴费记录核定养老金待遇,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2、村(居)干部退休时,其按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按70%计发。
3、村(居)干部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4、村(居)干部退休后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人员社会化管理。
5、村(居)干部退休后死亡的,如符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