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_二手房买卖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05: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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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存量房(二手房)网上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和资金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负责对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网上操作行为等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四条(规范对象)

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备案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才能使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第五条(系统操作条件)

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的,需向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合法的第三方数字证书提供商申办数字证书,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绑定数字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绑定数字证书的,必须先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网上监管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中介业务开展要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

非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公开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资料。

第七条(验证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输入存量房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证号码和房屋登记字号,与房地产信息系统进行 1 匹配。匹配成功的,系统自动反馈房屋共有情况、房屋面积和建筑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选择与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委托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房屋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为其发布房屋信息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后必须打印书面合同,并与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打印的书面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将该房屋信息上网,对外公开房屋信息。

第九条(修改或撤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件)

房屋信息上网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修改或解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签署修改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修改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到期的,系统自动撤下该合同和房屋信息。

第十条(委托后又自行交易的条件)

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发布房屋信息后,拟自行与买家交易的,需书面通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收到书面通知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撤下网上的房屋信息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与存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房屋信息公布)

房屋信息上网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一)房屋所在区域;

(二)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三)房屋建筑面积;

(四)房屋拟转让价格;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期限、委托性质(是否独家委托);

(六)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自行交易的,应当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签约点办理房屋网上交易手续。买卖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签约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首先核实房屋权属情况,然后根据网上公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

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后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章,相关持证从业人员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名,并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加盖公章。第十三条(房屋状态显示)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各方当事人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状态(如签署买卖合同、递件、完税、过户、领新证)、交易形式(中介促成、自行交易)、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等相关信息,直至本次交易完成后撤下房屋信息。

第十四条(签订买卖合同后的限制行为)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至完成交易过户前,存量房不能再次在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另外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修改或撤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条件)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修改或者解除该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指定签约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修改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

第十六条(纠纷情况处理)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自行交易的买卖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应当充分协商或者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并向签订合同的签约点提供书面协议或者生效司法文书,由该签约点办理相应的操作手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的交易,在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修改或解除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议当事人尽快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或根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办理相应的操作手续,不得擅自在网上交易系统中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修改或撤下手续。

第十七条(资料规范及保存)

存量房买卖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署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修改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相关书面资料。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须保管相关书面资料五年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结业的,应当将尚处保管期限内的相关书面资料移交市国土房管局保管。第十八条(交易资金托管)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买卖当事人应当通过交易资金托管的方式交割房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上网签署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第十九条(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买卖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可自行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交易完成后房屋信息撤下)

存量房交易过户手续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明示该存量房当次交易已完成,并撤下房屋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违规发布房屋信息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存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或者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上网,非经当事人同意泄漏房屋有关信息材料等行为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与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监管协议》,暂停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量房网上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虚报成交价处理)

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协助买卖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与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监管协议》,暂停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网上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

第二十三条

(擅自操作行为处理)

未经买卖当事人同意或者无生效的司法文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擅自为任何一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修改或者撤下手续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与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监管协议》,暂停该机构网上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

第二十四条

(滥用网上操作权力处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存量房买卖当事人修改、撤下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或者上网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时操作多次失误,影响存量房买卖当事人交易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与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监管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分别处以责令整改、诚信扣分、行为公示、暂停或取消网上交易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交易违法行为处理)

市国土房管局发现交易当事人有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进行诈骗、偷逃税费等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税务等相应的职能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操作行为考核及公示)

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行为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情况和年度检查的项目之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市国土房管局将记载入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规则解释权)

市国土房管局拥有本规则的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

(规则效力)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存量房网上交易办理流程

(2)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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