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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假牌处罚质疑《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
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交警大队
吕洪来
交通处罚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意义在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进而达到让交通参与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参与交通、不再违法的目的,通过管理逐步提高交通文明程度。
在交通管理中,违法成本的高低与违法数量的多少成反比。“醉驾入刑”后,全国范围内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大幅度下降,其效果远远超出入刑前对酒后驾驶的多次专项整治行动,根本原因就是酒驾成本的大幅度增加。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做出相应修改,并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后于5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成本,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大对于假号牌相应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其中重要一项。
在交通参与中,行驶证是车辆的有效身份证明,而号牌则是管理中区分不同车辆的“脸面”。有了号牌,同一车型的车辆才能在外观上进行准确区分。而合法车辆之所以有人使用假号牌或者不悬挂号牌,为的就是掩盖车的真实身份,达到逃避监控摄录的非现场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等非法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修改后,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驾驶证一次记满十二分,可以说相当严厉。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整体法律体系上看,单一的法条修改是有漏洞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大大提高使用假号牌违法成本的同时,对于不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却维持原标准不变,依旧是罚款二百元、驾驶证扣六分。很容易看出,两者的处罚力度相差太大,如同一个单位对职工的管理,迟到罚款五千元,而旷工却只罚款二百元。这种处罚偏差造成的后果就是任何人迟到后也不会上班,而选择旷工。回到交通管理中,如此巨大的处罚偏差,让使用假牌的违法行为人选择了不使用号牌。这样既能达到使用假牌的违法目的,又能大大降低违法成本。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中,追查假牌还多少有迹可寻,而对于无牌车辆,几乎没有有效的查找手段。所以仅提升使用假牌违法成本,并不能实现立法初衷。就象有两个缺口的木桶,单单修好一个,结果就是水都从另一个缺口流失。
个人认为,应将不悬挂号牌违法行为的处罚提升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的高度,这样才能实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整体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