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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10-24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自治区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 [2006]15号)的安排,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同意,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001-2011,备案号为:J11921-2011,其中4.1.3、4.1.4、4.2.2、4.2.6、5.1.1、5.1.6、5.2.4、5.2.9、5.2.13、5.2.19、5.2.20、5.3.3、5.4.3、5.4.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实施细则》(XJJ001-1999)同时废止。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及组织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