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_xx县人民政府转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03: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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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XX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群管组织改革,促进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和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意见》(鲁水农字„2006‟23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规范、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旱涝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改革中,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责任,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后村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农民用水需求与水利工程管护上的矛盾,是建立农村水利建设、维护、管理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农村水利建设成果和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也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对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农村水利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在增强

农民民主管理意识、改善田间工程灌溉条件、改进田间灌排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取率、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证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的实践证明,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建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高效运行管理新机制的需要,深受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的欢迎。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各级财政扶持农民群众“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建设的农村水利工程迅速增多,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应时之举,大势所趋。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采取措施,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确保这一新生事物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通过加强、引导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非专管机构管理的灌排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部分或全部移交给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管理,使农民用水户真正成为灌排工程的主人。

二是自愿组合,民主公开。加强和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公开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三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井灌、站灌等不同的灌溉习惯和管理水平,落实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不应生搬硬套,一个模式、“一刀切”。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职责与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某一受益区域内的农民用水户,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和管护该县域供水工程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用水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主体是受益农户。在协会内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权利、责任和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是以服务协会内的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灌排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任务是建设和管理好所辖范围内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当地农户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的灌排服务,达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同时参与灌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和有关的水事活动。农民用水户协会与灌区管理单位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是相互合作关系。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一)宣传发动。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过程中,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细致地向广大农民用水户做好宣传工作。通过会议、电视、标语及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群众积极参与协会建设的氛围。

(二)确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区域。为便于统一水量调配,用水管理和工程维护,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边界,按照渠系或水系并结合行政区划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灌区管理单位、农民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协会的规模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方便用水户之间互助、合作,力求低成本和高效益。

(三)筹建。由乡镇(街道)和村干部、灌区管理单位人员、农民用水户代表组成农民用水户协会筹备组,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区

域内的农户、人口、劳动力、耕地及灌溉受益面积、灌排工程状况等进行调查和登记,划分用水小组并选举用水户代表。拟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管理、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责任、义务,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活动场所。在各用水小组选举的用水户代表中推荐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员会成员候选人(5-9名)。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管理、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在推荐的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员会成员。农民用水户协会执委员会一般由协会主席1名、协会副主席1-2名、协会执委会其他成员(秘书长、会计、出纳等)2-3名组成。

(四)登记。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民政局登记管理,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作与能力建设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在县水务局和灌区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民主、公平、有效、规范运作。要明确执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

等情况,做到财务独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规模较大的用水户协会应建立监事会。

农民用水户协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对协会所有的灌排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以及其它资产予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的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可以由协会管理,也可以采取承包等方式交给个人或用水小组管理。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协会内成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民用水户协会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其内部事务,严禁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加重协会负担。农民用水户协会均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涉农组织、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对于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协会组织,将在各级农村水利项目补助中优先安排,支持协会开展管辖县内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提升其服务能力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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