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说明性词语与标点的细节问题(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文标题标点符号规定”。
公文标题中说明性词语与标点的细节问题
一、标题是行政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主旨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格式规范,是拟写案卷标题和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的唯一依据。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内容)+文种(公文种类)构成,即人们常说的“三要素”。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
二、公文标题中常见的问题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二是随意省略事由。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国务院、法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
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只有在引用法律法规类文种的标题才能使用书名号,其余所有标题均不得使用书名号。
一般来讲,文章标题不能超过三行,此外,如果字数确实过多,可以根据原文标题的主要内容、关键性词语等作合理的简化。关于公文标题中具体标点符号的处理,可采取以下方式:
(1)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
例: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2)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致于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
例:××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 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
(3)“等”而言之
当批转或转发的文件是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则应当考虑简化部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