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情况持股_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1:02: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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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情况持股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其就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一重要原则。

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我国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否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则付之阙如,未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判决中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原则,既填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司法标准,亦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摆脱各股东实际出资比例的桎梏,在充分斟酌各股东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约定与实际出资比例不同的股权比例留出了充足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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