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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街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商铺的名称、位置及用途:
出租方将西昌路香港街装饰城E区号楼号共计间商铺租赁给承租方作为经营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
出租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将上述商铺内的设施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到期后在同等价格上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条租金费用标准及计收方法
1、租金按计费商铺数计收,年每月租金为600元。
2、租金在合同期限内按季度收取,承租方须在每季度提前15天内交清,先付款,后使用房屋。
3、如不按期交清房租,每天每间门面收取10元违约金。
第四条保证金
1、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本市场的信誉,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保证金,标准为每个计费商户1000元,用于承租方承担可能发生的赔偿、违约责任、拖欠水费等费用。保证金不计息。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承租方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相应的处理、拒不服从调解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保证金内先行支付其相应金额,支付后的保证金不足部分,承租方除从计算之日起三日内向出租方补足。未能补足的按出租方管理规定做违约处理。
(1)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税务、物价、质检、劳动、卫生、治安、消防、特种行业管理等部分法律法规的;
(2)擅自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相互交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商铺使用权的;
(3)未在出租方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4)其他违反本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3、承租方不再承租,经出租方对房屋及室内设施验收不误后在十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租方。
第五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对承租方非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对承租方违反本公司管理规定的作为做出停业整顿、收取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的决定。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承租方违反国家法律非行为进行处理。
2、在营业时间内有偿提供租赁商铺以外的辅助设施和服务。
3、出租方对承租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品种、品牌的承租方进行检查、责令整改和处以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