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_慈溪人才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3:36: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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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慈党〔2008〕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10个左右。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评选对象为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不参加评选。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㈠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促进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

㈡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在本单位形成人才资源开发的内生动力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

㈢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关心各类人才的工作、学习、成长和生活,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才的切身利益,拥有一支素质高、作用发挥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第六条推荐工作由各镇(街道)和市级各部门负责。推荐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应填写推荐表格,并提交先进事迹介绍等材

料。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参评单位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评选产生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建议名单。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对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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