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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解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归属
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第七条,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财产归属进行了详细界定,这也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亮点之一。根据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婚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以“婚后取得”而自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出台以前,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已经在按照第七条的内容进行操作。本次司法解释对上海地区而言,并没有带来根本性的变化。如何理解司法解释第七条,父母出资的几种购房行为应如何认定,金代文律师作出以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是围绕父母为子女购房而展开的。这是一种带有中国特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法律事件。为人父母,打拼一辈子,省吃俭用,为子女买一套像样的婚房,这是作为大多数中国人的平民百姓的生活轨迹。由于房屋出资的来源,并非婚姻双方当事人,而是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而这种出资对于多数父母而言,是倾其所有。因此,一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如果简单地按照财产取得时间,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出资父母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承受之重。为此,在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上,根据出资后产权登记的情况,来推定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对房产的所有权性质进行认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从这一点而言,购房时的产权登记对于认定房产所有权归属,至关重要。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几种常见情况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条款的重点在于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人也只登记为“自己的子女”。
在上述情况下,虽然房产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但是由于出资与婚姻双方当事人无关,因此,出资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决定了财产归属。由于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的子女名下,因此,这种购房行为,应认定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与婚姻关系无关。在发生离婚诉讼时,该房产将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婚姻另一方当事人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有书面约定者除外
这种情况在本次司法解释
(三)中并未涉及。但是,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下发的“解答”中,对此作出了规定。“„„„„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般而言,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而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初衷是希望子女的婚姻幸福,为了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在这种前提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婚姻双方的赠与,而不是对产权登记所有权人的个人赠与。这种情况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本质的不同,父母向自己的子女赠与,可以直接推定;但是,对于一方父母向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赠与,则需要有证据加以证明,这符合一般常理。如果产权登记所有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另一方父母的出资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则该房产或出资部分即为个人财产。
(三)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于一方子女名下,依出资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者除外
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由于出资来源于双方父母,因此,即使产权人登记为一方,也不应认定为双方父母对于一方的个人赠与。这种情况下的买房行为,实际上隐含了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因此,对于房屋所有权,依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由婚姻双方按份共有。但是,如果在购房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声明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其他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三、律师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传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从第七条可以看出,产权登记是认定财产归属的一个重要条件。“婚姻有风险,入室需谨慎”,我们都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够美满幸福,但幸福的婚姻应当建立在经济平等、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说,婚姻法是“杀富济贫”的衡平法,那么这次司法解释
(三)第七条,实际上是给予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以“豁免权”,极可能避免一桩失败的婚姻带来的伤害波及到上一辈的家庭。有一些当事人,因为害怕“伤和气”而不敢谈,到了婚姻出现问题时又不能谈,反而为婚姻破裂埋下伏笔。对此,金代文律师建议,在进行购房等重大经济处分行为时,采取理性态度,注意保留出资凭证;在房产登记的问题上,勇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当婚姻出现问题时,以协商为主,不要把财产作为婚姻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