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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问题(2011-01-30 19:54:21)转载标签: 杂谈
一、《公司法》对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1、1993年、1999年及2004年《公司法》均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2005年《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的特别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3月23日发布)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发布)规定:“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三、个人观点
1、在2005年公司法实施之前,对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的出资规定没有一条线画死,还留有空间,2005年公司法则将出资上限全面封死。
2、如果在2005年公司法之前相关出资比例较高,则需根据在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科技出资规定中寻找依据,如果是在是找不到依据,可能还需要比照重大违法行为界定的做法,取得科技部对相关出资的确认与批复。
小贴士:
工业产权: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发布,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