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治 区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中国政府采购网_自治区本级政府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59: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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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治 区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名称: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备案时填写)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或厂家授权协议供货代理商)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⑴第二期自治区本级及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7G3-031-WF)的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投标文件;

⑵第二期自治区本级及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7G3-031-WF)的采购项目需求和说明;

⑶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的合同基本条款(见附件); ⑷ 中标通知书;

⑸ 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的价格变更。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货物内容

4、服务内容

产品的服务标准,不低于第二期自治区本级及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编号:CG2007G3-031-WF)招标文件要求及协议供货承诺书要求。

5、付款方式

5.1双方商定,付款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5.1.1 政府采购资金为预算内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单位其他资金时: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全部货款(无预付款)。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5.1.2政府采购资金为专户资金(指自治区财政厅特设的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时:付款方式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两个工作日内,甲方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自治区财政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自收到货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甲方。

6、交货时间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年月日前交清

7、验收办法

本合同验收办法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8、交货地点及数量

在,分次,共台(件)交清。

9、投诉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电话:0771-533181010、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执二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份。

甲方名称及公章:乙方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审核方名称及盖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附件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采购

合同基本条款

一说明

1.1合同基本条款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或厂家授权协议供货代理商,以下简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1.2制订《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政府采购合同以书面方式签订。

二货物条款

2.1甲、乙双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货物名称、品牌、产品系列、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数量、价格折扣率、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内容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技术资料

3.1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招标采购的货物、配套设备、所属装置等有关技术资料。

3.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质量保证

4.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和双方协商确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4.2 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投标货物性能、技术要求低于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据国家强制标准执行。

4.3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在保证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4.4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约定时间内到达甲方现场。

4.5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五验收

5.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5.2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性能配置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

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后果由乙方负责。

5.3甲方应在货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时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方必须在现场。

六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6.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于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要求的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输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6.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等一并附于货物内。

6.3 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不另收任何费用。

6.4货物在交货前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6.5货物在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七交货期及交货方式

7.1交货时间:具体采购时协商。

7.2交货方式:现场免费安装调试验收。

7.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

八付款方式

8.1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按不同的资金性质采取不同的拨付方式。

8.1.1 预算内资金(含预算内管理非税收入)的拨付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转拨经费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拨付给供应商。

8.1.2 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

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前,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转拨经费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主管部门拨付给预算单位,再由预算单位拨付给供应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8.1.3 专户资金(指自治区财政厅特设的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资金,以下简称专户资金)的拨付 专户资金的拨付,由自治区财政厅从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将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8.1.4 单位其他资金的拨付:由采购单位自行拨付给供应商。

其他资金是指除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户资金以外的其他性质的资金。

8.2区直单位应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申报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

8.3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属专户资金的,区直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区直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依据采购计划、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对其实施采购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签署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九违约责任

9.1逾期交货或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违约方每天按合同额的1‰支付违约金。

9.2逾期超过10天仍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双方的供货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9.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议定。

十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0.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可解除合同。

1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十一仲裁

11.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生效。

12.2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经广西财政厅确认后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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