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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运载沙、石、土、泥
车辆管理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委(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保持城市路面清洁,防止车辆运输滴洒抛漏、轮胎带泥上路和建筑垃圾乱倾倒等行为,进一步净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现就加强城市道路管理、遏制污染城市道路行为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道路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直接体现了我市对外的形象。当前我市正值建设高峰,建设工地、运输车辆等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污染路面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环境。因此,各单位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强化管理,深化手段,从标准化、规划化、制度化入手,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努力遏制我市污染路面行为的发生,使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平走在全市前列,城市环境更加和谐、整洁、干净。
二、加强对污染源头的管理
(一)严格把好审批关
各有关部门要从审批源头严格把关、规划要求。规划、城建、建管、环卫、质(安)监站等部门要在相关单位和个
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提前介入,及时告知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管理
建筑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工地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遮挡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
2、建设工地临时需要增设或调整出入口的,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建设工地出口处路面应当实施硬化,浇灌水泥或沥青混凝土。
4、建设工地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泥桨沉淀排水设施,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5、建设工地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对车辆进出场地管理。
6、建筑垃圾堆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当设置高于1米的遮挡围栏。
7、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理应符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无偷倒乱倒现象。
(三)加强石子宕口、沙场、混凝土搅拌公司等沙石生产、消纳场所管理
石子宕口、沙场、混凝土搅拌公司等沙石生产、消纳场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运力装载沙石。
2、宕口、沙场、混凝土搅拌公司等与城市道路的接线,没有进行硬化处理的,应在接口处浇灌50米左右的水泥或沥青路面。
3、各类场地应设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场地进出口管理。
(四)加强对运输车辆和个人的管理
从事运输沙石、土方、混凝土、灰浆、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
2、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3、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4、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两侧边缘须至少低于车辆拦板上缘10厘米。
5、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拦板和车轮冲洗干净。
6、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7、装载混凝土、灰浆等流体材料的必须采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
8、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撒。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9、禁止偷倒、乱倒行为。
(五)加强园林绿化工地管理
园林绿化工地应遵守以下规定:
1、园林绿化工地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适地进行围挡,条件的必须进行围挡。
2、在实施绿化过程中,须妥善处置泥土,临时堆放的泥土不得超过24小时。
3、绿化产生的垃圾,重点地区、主要干道要做随产随清,其它地段要在24小时内清理干净。
三、加强部门协作管理
各相关部门在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责,能力合作,协调配合。城市综合管理局要对染污城市路面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警中队要加强对车辆超载运输的管理处罚;规划、城建、城管、建管、环卫、质安监站、执法分局、街道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或抄告单形式,相互通报情况,解决问题。
四、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各类污染城市道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支队按照《阳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进行处理: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理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4、运输非建筑垃圾的其它物品产生滴漏抛洒污染路面的,责令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警告和每辆(次)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由市交警中队按照《道路交通安
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未达30%的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运输单位的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