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障碍1_依法治国的障碍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58: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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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现状„„„„„„„„„„„„„„„„„„„„1

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法治障碍„„„„„„„„„„„„„„„„„„„1

(一)民企与国企经济制度的不平等„„„„„„„„„„„„„„„„„„2

(二)经济的法治环境比较差„„„„„„„„„„„„„„„„„„„„„2

(三)企业风险的法律防范差„„„„„„„„„„„„„„„„„„„„„3

(四)企业交易成本过高„„„„„„„„„„„„„„„„„„„„„„„4

三、对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法治障碍的建议„„„„„„„„„„„„„„„„„4

(一)给予企业平等参与市场和获取资源的机会„„„„„„„„„„„„„4

(二)建立公正、透明的法治体系„„„„„„„„„„„„„„„„„„„4

(三)控制企业法律风险„„„„„„„„„„„„„„„„„„„„„„„5

(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5

(五)有效转化政府职能„„„„„„„„„„„„„„„„„„„„„„„5 参考文献„„„„„„„„„„„„„„„„„„„„„„„„„„„„„„„„6

I

浅析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障碍及建议

摘要:一个国家的稳定要靠经济的支撑,一个社会的文明要根据法治状况来判定。经济与法治息息相关,是维系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法治状况势必影响经济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逐渐向世界经济靠拢,但法治环境却停滞不前,导致与经济发展的差距日益扩大,周而复始地影响到经济发展,未来的中国经济堪忧。本文选取了四个方面对目前经济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从中分析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各种障碍因素,笔者针对各种障碍因素提出了对策,认识并努力扫除这些障碍因素成为实现法治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法治障碍;市场经济;交易成本

建立现代的经济制度必须以建立一个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似乎已经成为一个“铁律”。我国近年来过于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法治建设问题。法治建设面临着多种障碍因素,日益阻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现代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本文提出的我国目前经济遇到的法律问题从四个方面详细说起,分别是民企与国企经济制度的不平等、经济的法治环境比较差、企业风险的法律防范差、企业交易成本过高。这就需要有第三方——国家和政府来监督,需要法治的力量。如果没有规制就会出现产权失灵的现象,产权不存在或者产权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现的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的现象。

一、我国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法治状况日益健全的时期,经济发展速度之快,已经引起了世界的瞩目,虽然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较小,但也不是值得我们骄傲的。而是因为我国的市场还未完全放开,政府的市场干预显而易见,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一个放开的“市场经济”方向即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方向,在放开市场干预的同时,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保障实现。各个经济主体能够公平竞争,自由的资源配置,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加大创新性,但在我们实际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建立法治的进展仍然较慢,日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公权不彰、社会失范、交易成本过高都威胁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

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法治障碍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法治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企与国企经济制度的不平等

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主体都可以公平竞争,但要受到市场规则的约束,各经济主体应为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承担风险,获取利润。但在我国民企与国企却存在着不同的待遇,虽然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界称为新36条)后,但是从执行落实方面来说存在着诸多障碍,民企国企在经济制度上始终不平等,新36条中明确规定的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成为空想主义,例如张克强案——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本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应一视同仁,但现在但现在由于执行不到位而造成“国进民退”之困境,所谓国进民退指国有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相应的是民营企业市场份额的缩小。在市场经济中,凡是与国有利益发生冲突就只是保护国资利益。云南检方起诉张克强时认为:“青海盐湖是国家稀缺资源,只能是国有企业参与增资扩股,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集团股东的条件”即云南检方认为民营企业没有资格参与青海盐湖增资扩股项目,该项目是设定了国企门槛的,这明显与新36条存在着落差。说明国家政策是想实现国企民企共赢的状态,但是地方政府在执行时该政策得不到落实,最终民企和国企站不在同一起跑线上,民企成为受害者。再者银行贷款也存在着不平等,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优惠制度趋向于国有企业,但是产生不平等的一个原因是中国的银行业已经商业化,这些银行还需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和资本回报率。大型国有企业能够获得银行优质的金融资源分配,是由于国有企业借助于中央政府的信用,贷款给它们实际上是没有风险的。大型民营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也不大,而那些在资本上处于困境的中小民营企业,除了风险,还有信贷成本的障碍。在获得银行贷款比较困难的是那些规模小,效益差和没有足够抵押品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得不到更好的发展,目前的实体经济不景气,行业利润较低,很多中小型企业被迫破产关闭,让大量的资金流出了实业部门,部分制造业就出现了“空心化”的趋势,而国有企业也因为没有真正的主人也未得到积极发展,未来的中国经济令人担忧。

(二)经济的法治环境比较差

张克强案不仅说明了国企与民企的经济制度的不平等,而且显示了我国经济的法治环境比较差,双方产生矛盾时优先考虑国资利益而不是公平公正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活动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执行

难”成为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仍有很多缺点,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够健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成为普遍现象。多数公司成为空壳,而现实中往往是早已资不抵债的公司仍在经营,不断的赊欠,公司的财产也被随意的处置、转让,而不是还债,几乎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失去了监控,任由公司随心所欲。有限责任公司连有限的责任也谈不上,公司可以轻易地被吊销或注销,清算如同流于形式,根本没有一点责任。如某集团公司与青岛新日城美食广场的诉讼中,虽然某集团公司最终胜诉,但在执行时,青岛新日城美食广场却因为不年检而被青岛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这样,从法律上来说青岛新日城美食广场的工商登记不存在了,其主体资格也就消灭了,执行主体更无从谈起,只好终止执行。但实际上,美食城广场只是法律上的主体消灭,其财产仍被经营者所掌控。另外,现行《破产法》存在不健全、不成熟的弊病,假破产,真逃债,依靠破产逃避债务是企业的一个普遍做法。《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六个月的一切诉讼、执行活动全部停止。这样,就为企业先转移财产,再申请破产提供了机会。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基础,法制环境差只会对市场秩序起反作用,有关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能拖就拖,会造成市场失灵,后果不堪想象。

(三)企业风险的法律防范差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没有正确应用和实施法律而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法律风险具有前瞻性,强调预防措施。根据国际一家权威机构《中国五百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排序,合同风险仅次于公司治理风险,排在第二位。五百强企业最感兴趣的法律风险培训中,避免合同风险排在第一位。以BP案背后的经销合同为例来看企业的合同风险,2004年起,BP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洛阳润源贸易有限公司因为BP石油单方面援引合同条款终止《经销商合同》而引发诉讼,洛阳润源贸易与BP及其关联企业嘉实多贸易公司打了近十起官司。双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在双方签署的多份《经销商合同》中都有一个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自愿终止条款”,导致纠纷的产生。从这个案例中得出结论:对某一个企业来说,就同类的业务活动来看,假如使用不同版本的合同,将会大大增加风险控制。就合同来说,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比如经销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条款就是销售政策如厂家的交货依据和时间、经销商退货或换货的条件、广告费和促销费用的承担问题、销售返利的比率等,非常容易产生歧义。作为弱势一方的经销商要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学会规避强势供应商可能设计的‘合同陷阱’。法律环境不完善也是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之一,我国市场经济虽说已经走过了相当的历程,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关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地修订和出台。原来合

法经营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由于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和出台,可能会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激烈竞争,使自己在这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包括使用竞争对手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或法律意识淡薄,以打压竞争对手。例如,由于某些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使自己遭受本不该有的利益损失。

(四)企业交易成本过高

中国企业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商品的流通成本过高是导致物价变高的重要原因。交易成本过高,一是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多种多样的税种添加在商品上,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税收的大幅增加,使得中国年财政收入增速几乎是同期GDP增速两倍。二是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外地企业进入当地市场的成本,减少对本地企业的竞争力。地方保护虽然维护了被保护企业的利益,却增加了该地的其它企业的成本,其它地方会对该地的其它企业采用对等的策略,三是低效的官僚机构,现实生活中,交警罚款、管理部门创收,都成为商品服务成本过高的鲜活例子。当前政府行政开支、投资分别占到财政支出的18%和25%左右,在世界各国中遥遥领先。而和北欧福利国家相比,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却是很低。税收、流通费用、管理成本等都转嫁给成本最终分摊在了消费者身上,导致物价不断地提高。所以就出现同样是中国制造的商品,国外却要比国内便宜很多的怪圈。如果不能为企业和消费者降低管理成本,虽然便宜,但不能为国人所享受,因为中国的劳动力成本较低,但由于国家的政策或地方规定导致商品价格却极高。

三、对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法治障碍的建议 笔者对我国经济发展遇到的法治障碍提出如下建议:

(一)给予企业平等参与市场和获取资源的机会

放宽市场使私营部门准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消除私营企业进入放宽市场的障碍,使得各个企业拥有平等竞争的机会,实现私营企业和国企政策待遇的平等,我国应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逐步走向间接干预经济的道路。

(二)建立公正、透明的法治体系

正如吴敬琏教授指出的,好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市场经济。当前中国市场化改革面临相当多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法治化不到位直接相关。所以要尽快建立起利益协调和利益沟通机制,使合法的利益诉求通过在合法的范围内表达。只有各主体有了法治的预期,市场经济发展才能良性循环。向民众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方式宣传法治意识,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意识的普及面。

(三)控制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领导阶层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与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不断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以便了解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风险,让法律风险成为制定决策中的考虑因素。加大合同法、公司法、财税法、担保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等经济法律知识的培训,才能及时发现所有潜在风险,从而推进法律风险防范有效高效实施。

(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中国企业的交易成本过高体现在多个方面,但重要的因素是不合理的公路收费,虽然国家一直致力于治理乱收费的情况,文件、通知往往成为理想主义的想象。一些文件若能落实到位,有关方面在对收费公路进行调查、清理时进行开操作、公开处理,特别是收费公路的账本向社会公开,抓出舆论和公众的满意度,抓出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大胆赋监督权于民,富有远见地引入数亿网民的公众监督合力,中国收费公路的面貌将会为之一变,进而改善“产地滞销、售地价贵”的怪现象。积极发展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立足于“劳动力成本低”这一基本国情和比较优势,来吸收资本、引进技术、换取其他资源,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才能够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

(五)有效转化政府职能

从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而言,尽管市场机制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但却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无法找出更先进的经济制度来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面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治障碍,我们能做的只有尽量克服市场失灵,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少政府对资源配置和商品价格形成的行政干预, 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把计划经济全能型政府改为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型政府。市场机制调节主要通过价格信号实现,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建立在灵敏、有效的价格体系上。这就需要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化,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大幅减少在政府部门的经济活动的干预程度,放宽对各种行业、企业的控制措施,放宽私人投资在市场准入,融资,运营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真正推动市场的行政垄断部门的改革,有更多的空间为私人所投资,促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形成,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进行扩大,通过法治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保证政府在执行职能时遵守法定的程序,为了促进一个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都

取决于法律对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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