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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案件警示教育活动
胡春华:白志明等腐败案教训深刻领导干部要干干净净地执政掌权
4月27日上午,自治区党委召开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深入剖析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腐败案件,从中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部署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自治区党委书记胡春华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央巡视组组长孙晓群出席会议。自治区领导任亚平、邢云、潘逸阳、乌兰、李佳、符太增、王素毅、曹征海、雷·额尔德尼、罗啸天、赵忠、呼尔查、连辑、布小林、云峰、娜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等参加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张力通报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并作剖析报告。
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兼防范办主任白志明在锡林郭勒盟任领导职务期间存在涉嫌贪污、受贿、非法占有占用公物、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以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等严重腐败问题。在白志明接受调查期间,时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财政局局长的乌云其劳企图找关系为其亲戚白志明开脱罪责,其本人也存在涉嫌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呼
和浩特市原副秘书长张志新利用其曾兼任某公司总经理之便,存在涉嫌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收受他人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等3人已被有关任免机关分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取消退休待遇,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胡春华在讲话中指出,白志明、乌云其劳、张志新腐败案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从中受到教育和警示,坚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干干净净地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胡春华强调,全区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充分运用白志明等腐败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特别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位,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切实筑牢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牢记权力就是责任,恪尽职守,为党和人民用好权力。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纪条规教育,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好交友关、小节关、亲情关,决不给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胡春华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要前移监督关口,把监督工作做在权力运行的开端,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权力行使始终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制度的健全完善和执行监督,设计严密的刚性程序,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严防领导干部个人大权独揽,以权谋私。要加强多重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监督、信访监督、巡视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对领导干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全天候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意识,严格按照议事和决策程序办事,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胡春华指出,查办案件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自治区党委对反腐倡廉的态度始终是坚决的、鲜明的,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牵扯什么人,不管其职务多高,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各级党委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办案件工作。要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执纪执法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
巴特尔在讲话中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传达学习这次会议精神,以案为鉴,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自身廉洁自律与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廉洁自律,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通过警示教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在认识上有新提高,制度建设上更加完善,监督制约上得到不断加强,努力把我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新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自治区直属机关副厅级以上党员干部、驻呼各大企业和高等院校负责人在呼和浩特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盟市、旗县党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党员领导干部、直属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案例:
1、白志明案件: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近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经赤峰市检察院侦查终结。侦查查明:2001年8月至2008年底,白志明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署副盟长、盟委副书
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人民币1023.5万多元、美元2万元、欧元1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502万元;同时,白志明有价值人民币744.8万多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侦查机关还查明,白志明还有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赤峰市检察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赤峰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乌云其劳案件:原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财政局局长乌云其劳因涉嫌巨额贪污受贿在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乌云其劳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由兴安盟检察分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2月至2010年3月,乌云其劳任乌审旗财政局局长,主持财政局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处理单位费用为由,多次要求8个企业为其提供账户,虚构支出,转出财政专项资金,骗取国家财产共计1253万元;同时,乌云其劳还利用职务之便,为7个单位或个人在拨付工程款、专项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4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乌云其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巨额财产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志新案件:自治区纪委还配合中央纪委对呼和浩特市委原副秘书长张志新侵吞国有资产案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