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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以下简称星级工商所)认定工作,保障星级工商所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工商所的申报、考核验收、审查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程序,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工商所分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工商所。
第四条 星级工商所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本辖区一星级、二星级工商所的考核验收。
第五条 “红盾风采——文明规范工商所”尚未创建达标的,原则上按照一星级工商所考评标准开展创建;已创建达标的“红盾风采——文明规范工商所”,经考核合格直接转入二星级工商所;“红盾风采——文明规范工商所”和“数字化工商所”双达标的,经考核合格直接转入三星级工商所。
第六条 各地要认真总结“红盾风采——文明规范工商所”创建的成功经验,从本地实际出发,按照星级工商所考评标准,统筹规划,制定中长期和阶段性创建计划,在深化和提高上下功夫。制定计划和实施办法要实事求是,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要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真正把星级工商所创建工作落实到实处。
第七条 星级工商所考核验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考评标准》分类进行,逐项考核,分批认定。
第二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申报星级工商所,应对照《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考评标准》,在自查自验基础上,逐级申报。一星级、二星级工商所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三星级以上工商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并提交局党委研究审定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
第九条 申报星级工商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申报表;
(二)星级工商所创建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星级工商所创建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辖区列入创建计划的星级工商所,要定期组织核查指导,查漏补缺。凡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星级以上工商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核查,签署核查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申报星级工商所的材料后,应制定考核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申报的星级工商所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星级工商所进行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核查有关资料,抽查案卷、无照经营和亮照经营情况,征求消费者意见,走访有关部门等,公开、公正、认真地做好星级工商所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审查认定与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省局主管职能处室应对照标准分别对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申报单位进行逐个审核,并结合考核验收情况,提出审查认定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审定。一星级、二星级申报单位由市局组织考核验收,报省局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各星级文明规范工商所牌匾,由省局统一制作颁发。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工商所的,其干部的年终奖金应分别高于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5%、10%、15%。省局一次性分别予以奖励伍仟元、捌仟元、壹万贰仟元。其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应按省局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工商所的,由其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奖励。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工商所,在评选先进个人、组织先进疗养、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动 态 管 理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的星级工商所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复查一次,实行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
第十九条一星级、二星级工商所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告省局。三星级以上工商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复查。
第二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已认定三星级以上工商所实行随机抽样复查,复查率为50%以上。
第二十一条复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干部素质、目标管理、日常监管、助动发展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凡省局统一组织复查验收或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已认定星级工商所放松管理,创建“滑坡”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工商所称号(摘牌)。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一)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干部、职工有违纪现象,但够不上处分的;
(三)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但未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四)所容所貌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五)干部着装不规范,仪容不整,仪表不端,有碍工商形象的;
(六)干部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所内干部、职工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八)接待群众咨询、受理消费投诉以及办理工商事务时,服务态度差的;
(九)在工作日午餐擅自饮酒的;
(十)管辖范围重点区域无照经营超过星级工商所考评标准 规定3%的;
(十一)所承办案件出现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 的;
(十二)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一项主要工作指标的;
(十三)存在其它影响工商事业和社会形象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星级或撤销星级工商所称号(摘牌):
(一)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所内干部、职工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火灾、盗窃案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渎职,被市级以上新闻单位曝光或被行风效能办、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工商所等因疏于管理被摘牌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职能不到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七)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星级工商所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星级工商所考评。一年后,确有改进的,由所在地工商局按规定程序申报、考核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星级工商所认定办法
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