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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做好公路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7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但有些地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用地,擅自占地新建、扩建公路,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重大决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公路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公路建设和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国省干线公路、县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新建、扩建国省干线公路涉及新增用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除一级公路、特大桥梁、隧道外,其它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按一阶段设计。新建、扩建县级公路涉及新增用地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设区市交通、发改主管部门审批。各级别公路项目要依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并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条件。
二、严格规范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各级别公路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的,其涉及的用地由国家征收或收回,按划拨方式供地。公路建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具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批复文件。对有控制性工期,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特殊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后,可按法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审批机关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应限于控制性单体工程、不占基本农田,先行用地批准后,应在六个月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列入投资计划,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先行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费用标准。涉及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征地拆迁资金及相关费用及时拨付到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征地拆迁有关费用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专款专用,足额兑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拖欠和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未支付到位的,不得开工。
四、大力推行公路工程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各级别公路设计建设中,要充分做好方案论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交通流量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路建设规模和标准。要严格贯彻落实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规范和定额标准,在确保使用安全、经济技术条件可行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原有路基,尽量减少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公路建设确需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的范围内进行补充和补划。在设区市范围内确实解决不了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可在省内有条件的地方解决。要尽量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整理、荒山整治等解决工程取土。取土确需占地的,必须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尽量利用未利用土地、山坡地,并明确复垦措施和标准;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将地表熟土层剥离,用于复垦造地。
五、切实强化公路建设依法用地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公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和用地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坚决制止公路项目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对未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工程设计以及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未取得先行用地许可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批准项目开工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地施工。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动工、擅自占地建设的,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犯被征地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