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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发挥智力优势,鼓励开拓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调整师生员工及所属单位与学校因知识产权的享有及使用所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学校依法享有的: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包括:注册商标以及未公开的工程、设计、技术、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和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职务作品。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一)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在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纵向)、合同课题(横向)、学校各类基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三)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含课题组集体或个人支配的由学校财务管理的经费)、设备、器材、原材料或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缴纳使用费的除外。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学校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知识产权。
第六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七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九条 由学校派出的赴境外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留学生等,其主要研究工作已在学校进行,而在国外有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它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第十条 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它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主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科技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研究工作,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处理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四)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提前终止、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对方独享专利申请权的审批;
(五)对申请知识产权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和授权专利奖金的发放;
(六)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事宜向学校提出建议;
(七)审核、认定师生员工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八)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须经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还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权需要提前终止的,发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所签署意见,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原则上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若约定其专利申请权由对方独享的,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对国内专利文献进行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过程中和完成后,相关师生员工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保密措施。必要时学校有权与相关师生员工订立
保密协议。对有必要申请专利且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技术鉴定、发表文章、学术交流和参加展览等需将发明内容公开的活动,应在申请专利前进行。
在科研工作过程中,课题组对于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和保管,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并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在接待来访者时,要严格按照预定范围和内容组织参观访问。师生员工接待来访者时,应把握讲解尺度,注意对未公开技术内容的保护。
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进行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讯及参加会议、展览等科技交流活动中,对应保密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明确股份比例。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遵循有偿使用的原则,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条 职务作品或学校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辞职人员、调离人员、来校学习进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学生离校前,离休、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应将其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实验材料和器材、计算机软件等交所在院、所。上述人员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可与上述人员就具体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签订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离退休人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不得利用学校名义进行推广及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职在读期间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前,或在技术成果转让前,或在申请著作权登记、转让前,由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所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答复。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鼓励申请专利,鼓励实施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资助职务专利的申请、维持和其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并对有关发明人、设计人、创作者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其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以北京化工大学为权利人获得知识产权的,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定中计入完成人的工作业绩并适当加大其权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学校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所属单位、师生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办法而致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当事人及时纠正,挽回影响,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民
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履行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审核、认定手续者,学校可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核、认定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学校将追究其违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化工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试行)》(北化大校发[1999]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