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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002年,国土资源部重新公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全国土地进行三级细分。一级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类。二级续分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五类,建设用地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八类,未利用地分为未利用土地、其他未利用地两类。三级续分中,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菜地(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五类;园地分为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五类;林地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六类;牧草地分为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三类,其他农用地分为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用地八类。,《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如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也是缔约上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