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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赵敏(南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353000)
[提要] 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本文针对当前招
投标监督管理之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新举措,使该项工作走上正轨,形成正常化、规范化。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筑业实行招投标制,给我国传统的基建体制注入了活力,此举在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已在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果,总结不少经验和教训。但是,由于建筑业和基建管理体制政策不到位,加之其它因素,致使招投标工作出现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比如,有的招投标机构形同虚设,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定标等工作随意性大,缺乏平等性、合理性、公正性。在一定程度干扰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如何才能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笔者仅谈谈个人的看法与同仁们探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为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必须先要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为这是建立公开竞争,形成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近几年,由于我省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换之际,在公平竞争足未立稳之际,各种各样的关系竞争乘虚而入,也使一部份人乘机发了不义之财,目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有,各省有,各地、市也纷纷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假招标现象十分盛行,数家陪标,早有内定现象时有发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不少施工单位在承揽业务竞争中,不是在技术上、质量上比高低,而是在“信息费”、“介绍
费”、“劳务费”上争胜负,他们挖空心思通融关系,不惜用重金撞开承揽任务的大门,这使得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大发不义之财,搞了一个工程,富了一少部份人,其结果是谁“关系投资”谁就是投标中的优胜者。出现上述腐败现象究其根源,还在于我国的法制体系和执法机构尚不健全、不配套、监督力度不到位,政府部门也尚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因此,依笔者之见,要彻底根除这一不正常现象,必须采取治理与打击并用,进一步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健全法制,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使“蛀虫”既无体制漏洞可钻,又有健全的法制惩治。加强招标的监督管理 2.1适时督导检查
国家还应逐步完善对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整顿招标单位,调配业务熟练的基建管理干部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充实招标单位,对不具备资格的招标单位应依法取缔;要监督招标单位,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与法规,特别对为了招标单位自身利益故意压低标价的现象要严加制止;对投资不落实的工程应停止招标或按资金境况分期招标,还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督促合同的履约,使招标监督管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减少盲目性、随意性、避免不正之风的干扰,杜绝腐败现象发生。
2.2标底编审监督
标底是评标、择优的准绳。标底编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评标、选优的成效和招投标的公平性,所以说承担投标底的编审工作一定要认真负责,预算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高,要力求准确或少差错,无差错。标底的编制一定要符合现行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一般可采用下面两种办法:
(1)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标底、标函分开编制。
(2)由编标单位向各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由各投标单位自行套用定额单价和配用材料。
标底编制中的综合费率应按参加该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不同等级取费标准分别计算标底价。对于标底的三材市场价格的取定依据要由招标办,编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共同根据市场价格的行情确定较合理的价格作为标底补差价的依据,不要独家确定以免不合理。为了加强对标底的保密、防止泄标、漏标现象,可待投标单位送标后再进行对三材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审查,汇总标底总价。
政府职能部门应强化招标单位的行为约束和监督,做好标底保密工作,严格审查标底的正确性、合理性,并实施对低标底的否决制。即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所有的标价都高于标底则标底被否决,在投标单位中择优中标,并以其标价为中标价,以此来约束片面压价,利于招投标工作开展。
2.3控制标价下浮
为了纠正一些招标单位片面追求低造价、盲目压价的不良现象,同时给投标单位之间一个比经营、比决策的竞争机会,对标价的下浮幅度进行控制是必要的。根据现阶段我省施工企业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一般工程招标
下浮幅度不宜超过标底的10%,以此来防止低价中标现象发生。加强投标的监督管理
招标单位应加强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查重点应为:企业注册证明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经历、企业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力量、资金情况及工程质量与社会信誉等方面,同时要重视企业承包本项投标工程配套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状况的真实性、可靠性。招标单位还应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引导投标单位提出适度报价,严格审查投标报价,防止低报价带来的不良后果。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督管理
过去总认为招投标结果就是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了,其实这才完成整个招标工作的一大部份,更重要的是中标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情况。本人认为招标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复查,以避免一些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交易,以低标中标,增大决算“签证”进行补偿的现象发生。也就是招标代办机构应跟踪管理,起着监督、仲裁的作用,对甲乙双方在施工阶段中承诺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及经济活动等诸方面是否达到招标要求,对双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要给予仲裁、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搜集和积累招投标全过程的实际资料,总结、提高、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我认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设立必要的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政策指导、法律法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严肃认真地依法实行以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计算,招标单位资质审查、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署中标合同等全
过程管理和监督,努力确保投标的平等性、标底的合理性、评标的公正性,把招投标监督管
理工作纳入正常的轨道上来,形成正常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