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织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方案_工地临时道路管理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0:48: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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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织高速公路织金境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方案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二、临时用地范围

本方案所指临时用地范围为因高速公路建设需临时用于钻勘、取弃土场、施工场地、料场以及其它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原则

1、用地单位临时使用土地,应以施工用地设计为依据。

2、临时用地必须贯彻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土,特别是尽量避开基本农田、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

3、临时用地不能复垦的,要按正线范围内该地类的征

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不征用;确需征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4、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如因施工需要超过2年的,按程序申请继续使用。

5、临时占用林地的,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6、临时占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土地的,需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四、报批程序

临时使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提出临时用地计划,经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审查后报地区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再由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在此基础上用地单位据此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其中,临时使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村民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面积、范围、补偿标准、使用年限、复垦要求等,临时用地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能使用,严禁未批先用。

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

1、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2、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3、临时用地依据(施工设计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4、临时用地图(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测绘规范,测绘成图);

5、用地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6、临时用地补偿费及复垦保证金的缴款凭证;

7、林业部门对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意见(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8、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对临时占用土地的审核意见(需临时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

9、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份数留存)。

五、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以正线征地占用土地的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

(1)按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2)按年产值1倍增计青苗补偿费。

(3)针对复垦耕地有熟化期、水田改旱地等实际情况,增加3倍年产值熟化期补偿费以弥补熟化期和水田改旱地的生产损失。即临时使用耕地的补偿费按(年限+l+3)x年产值标准x用地面积计算。

2、临时使用其他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年限+3)x年产值标准x用地面积计算。

3、临时使用非农用地的补偿费按年限x年产值标准x用地面积计算。

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该项目已批准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5、临时使用耕地的复垦费或复垦保证金征收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其它地类的恢复费征收标准按5元/平方米计算。

6、临时使用林地的相关费用标准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资金管理

1、临时用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直接缴入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

2、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照临时用地总费用(包括临时用地补偿费、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总和)的4%另行计列。

主要用于临时用地的丈量、补偿及复垦检查、验收、划分地分户等相关管理工作开支,用地单位应按照要求直接缴入县国土资源部门专户,由县指挥部监督安排使用资金。

3、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及复垦保证金施工单位按要求直接缴入县国土资源部门专户,专款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

七、监督检查

1、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用地单位临时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批准用途、超面积使用土地的,及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对超过批准用地期限,不按程序申报,仍继续使用土地的视作违法用地处理。

3、严禁在国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开采砂石。

4、严禁用地单位避开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和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与村组或农户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5、临时用地期满后1年内,原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恢复原种植条件,用地单位不能恢复的,由县征拆协调工作机构和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恢复。恢复资金不足的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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